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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1-05
【生效日期】1986-1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五日)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85)8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和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司法部制定的《关于法律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特别是司法部最近发出的立即对近两年来新建的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机构进行整顿、加强管理的指示精神,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情况与问题
目前,我市共有律师事务所二十三个,律师人员三百零四人。一九八五年以来新建的律师事务所就有七个,其中,有属市司法局领导的广州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和羊城律师事务所;属天河、芳村两个区司法局领导的天河、芳村区律师事务所;依托在司法机关以外的属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的广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属省民盟领导的广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以及属南方涉外法律问题研究中心领导的华南涉外律师事务所。此外,我市目前还发现个别私人办的法律代书咨询处。上述不同体制和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机构,在新的形势下,对扩大律师队伍,开拓律师业务,为法人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领导体制的不统一,被依托的机关、团体对律师业务不太熟悉,以及疏于管理,加上市司法局未能积极地对它们进行领导和监督,因而出现一些单位管理不善和政出多门、各施各法的现象,甚至个别所不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领导,不执行上级司法部门对律师工作的规定。有的律师事务所不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扩大律师的个人报酬标准,滥发奖金,非业务性的开支过大。工作中还没有牢固树立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服务的指导思想。上述问题在社会上已产生某些不良影响,并引起上级领导机关的关注。因此,从速贯彻执行司法部关于对各类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机构进行整顿的指示,加强对它们的管理、监督和领导是必要和急待解决的。
二、整顿的原则和做法
(一)司法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法律顾问处(称律师事务所,下同)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律师事务所只能由司法部门组建并归属其领导,而不能由其他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来办”。明确确定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性质和体制的归属,也说明了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和体制上的归属,非同于一般经济、技术咨询服务机构。遵照司法部的指示,我们拟对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领导的“广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由省民盟支持组建的“广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由南方涉外法律问题研究中心为主组织的“华南涉外律师事务所”一律改由广州市司法局组织领导和直接管理,从体制上统一纳入广州市司法局直接领导下的律师服务机构系列。
(二)《暂行规定》指出:律师事务所名称,要“冠以所在行政区划名称。一个行政区划内有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的,可另加序号或以业务类别以示区分。”不能使用“中国”、“国际”等名称。按上述规定,现“华南涉外律师事务所”改名为“广州市第二涉外律师事务所”,该所今后的业务拟以涉外经济法律业务为主。
(三)《暂行规定》还作了如下规定:“法律顾问处必须有专门的编制和三名以上的专职律师人员才能成立,只有兼职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而无专职律师的,一律不准成立法律顾问处,已经成立的,应予调整。兼职律师和兼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法律顾问处负责人。”“任何单位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成立面向社会的法律服务机构。”现在的广州市第三、第四律师事务所和“华南涉外律师事务所”没有固定的专门的编制,不符合司法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拟从今后司法部下达的律师专项编制中分别予以解决。有关律师事务所机构的规格和编制问题。我们将专题报告市编制委员会审定。
(四)市第三、第四律师事务所和“华南涉外律师事务所”现由兼职或退休干部担任领导,拟按司法部的要求,由市司法局分别选派政治、业务上较强的人选去担任领导。任免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司法局具体办理。
(五)“羊城律师事务所”是由广州市司法学校小部分老师组成。鉴于司法教学任务繁重,力量不足,按《暂行规定》精神,予以取销。
三、步骤
整顿工作打算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整顿市司法局自身的律师事务所,并于年底前整顿完毕。第二步,整顿其他各部门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定于明年第一季度完成。上述意见和做法已征得了有关部门的同意和赞同。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并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部署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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