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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85]68号
【发布日期】1985-05-16
【生效日期】1985-05-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审批手续的意见》
(穗府办(1985)68号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审批手续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市各有关部门应迅速提出各自的具体规定,送市规划局作为掌握建筑报建审批的依据,以进一步提高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效率。
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审批手续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三月廿三日,市府以穗府〔1984〕17号文批转我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执行已一年。由于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参加报建联审,办案效率较前有所提高。但当前的联审制度仍存在着管理分散,手续烦锁,未能在一个屋檐下把一件事办完的弊端。
建筑报建审批,主要涉及公安消防、环保、防疫、文物保护、民航控制高度、港务监督、人防工程、绿化、市政管理等部门,而当前要一揽子解决的,如涉及消防、环保、防疫等 的内部设施、工艺要求等方面的问题,并不关系到建筑报建审批;又如文物保护、港务监督、民航控制高度等有关部门的问题,又是应该融合于全市统一规划之中,应本着统一规划的原则统一解决。三月廿八日我局邀请有关十一个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办法座谈会”探讨了改革建筑报建审批的关键所在,应该把焦点集中到与土建有关的问题上来,明确规定,集中管理,才能力争在一个屋檐下把一件事办完,简化报建审批手续,方便基建单位。
为此,建议在穗府〔1984〕17号文的基础上,补充如下简化措施。
(一)请市文管会、广州民航局、广州港务监督、市人防办、广州地区绿委及市公安局十二处、市环保办、市卫生防疫站、市政管理局等,分别将其文物周围建筑控制,不同地区民航控制高度、提岸建筑控制、建筑地下室有关规定、树木砍伐原则、消防间距和梯位设置等规范要点、环保卫生防疫对定点、土建要求原则、与市政建设有关问题等,提出具体规定,提交市规划局作为掌握建筑报建审批的依据之一。今后,在审批过程中,凡符合规定原则的,不再由基建单位逐一向有关部门取得审查意见。
(二)在执行有关规定中为共同研究解决问题,请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绿委四个部门,继续在每周星期二上午来我忆参加联审。在联审时,主要请以上四个部门签署与土建有关的审查意见,与土建无关的问题,可允许事后进行解决。
(三)不参加联审的部门,如有些报建案与其规定有矛盾时,由市规划局不定期邀请这些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四)市规划局恢复对所批建筑进行竣工验收的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发给使用许可证后才允许建设单位办理接水、接电、产权、投产或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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