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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深计生〔2002〕27号
【发布日期】2002-07-08
【生效日期】2002-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
《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
等8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8日)
(深计生〔2002〕2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计生〔1997〕34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深计生〔1997〕66号)
3.关于印发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的通知(深计生〔1997〕69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深计生〔1998〕39号)
5.关于新生婴儿随父在深圳市入户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规定(深计生〔1999〕31号)
6.关于贯彻《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计生〔1999〕57号)
7.关于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贯彻执行《收养法》规定的有关意见(深计生〔2000〕5号)
8.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以及统一规范使用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的通知(深计生〔2000〕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10日)
深计生〔1997〕34号
各区计生办(局)注1:
深圳市独生子女非遗传性残疾儿医学鉴定审批程序和深圳市计生办审批小组及市三个医院鉴定小组成员的有关规定(深计育〔1990〕02号文)的制定已六年。六年来整个鉴定审批程序中,尚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作适当的改进,才能使这项工作进行得更好。经研究特对我市原独生子女病残儿夫妇准生二孩的医学申报、鉴定审批程序和表格(深计育〔1990〕02号文)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申报、鉴定、审批程序共分十个步骤:
一、申请生育二孩的夫妇以书面形式(有单位的需由单位加具意见)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初审并开具证明。注2
二、区计生办(局)发申请表,并介绍病残儿赴指定医院进行医学鉴定。
三、在指定医院作医学鉴定。注3
四、区计生办(局)根据医学鉴定及其它有关情况提出预审意见。
五、市计生办复审鉴定小组面见病残儿,结合其它资料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要求者发出张榜公布通知书。
六、张榜公布通知书在病残儿父母户籍地村(居)委会张榜公布一个月。村(居)委会在张榜公布通知书上注明群众的意见后,由区计生办(局)统一送回市计生办综合计划处科技室。
七、科技室将张榜公布通知书、申请书和有关材料报市计生办独生子女病残儿夫妇准生二孩审批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在申请表有关栏目中批注最后审批意见,组长签名。
取消原市计生办办公会讨论的程序,代之以市计生办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八、科技室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对批准生二孩者发出生育通知书,对不准生二孩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注4
科技室先将通知书发给区计生办(局),由区计生办(局)转发申请者本人,并通知相应的街道办、居委会安排生育指标。
九、申请人领取生育通知书后方可怀孕。
十、申请人怀孕后,要与村(居)委会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并凭合同在镇(街道)计生部门领取生育服务证。
注1 此条原文为:各区计生委(办)、市计生服务中心、市人民医院、妇儿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龙岗区人民医院、康宁医院、市眼科医院
注2 此条原文为:向单位或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单位或居委会初审并开具证明。
注3 此条原文为:在指定医院作医学鉴定,鉴定医院要在申请表有关栏目中填写好有关医学资料及疾病诊断结论,要标明是否符合粤计生委〔1989〕187号文有关规定条款。同时,对先天性疾病必须注明三代直旁系亲属同类疾病的发病情况,注明若准生二胎是否符合优生原则。
注4 此条原文为:科技室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对批准生二胎者发出生育通知书,对否定不准生二胎者将结论通知区计生委(办),并将鉴定审批材料退回区计生委(办)。
科技室先将通知书发给区计生委(办),由区计生委(办)转发申请者本人,同时通知相应的街道办、居委会给以解决安排生育指标。由于这部分人不多,其生育指标单列增拨,不列入当年生育计划指标。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注1
(1997年11月20日)
深计生〔1997〕66号
各区、镇(街道)计生办:
现将《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切实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根据计划生育工作"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规范如下:
一、需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的单位:
凡深圳市招用、聘用流动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含外资、合资、私营单位),均需与辖区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二、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影印件;
(二)深圳特区劳务工指标登记本原件;
(三)招用、聘用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2
(四)本单位《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表》(一式二份)。
三、用工单位必须在本年度办理劳动用工和暂住证前带齐上述资料到辖区计划生育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注3
四、对前来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且材料齐全的用工单位,辖区计划生育部门注4必须随到随签,不得推托拒绝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五、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计划生育部门不得收费。注5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各区、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如违反上述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市计生办将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在全市计生系统通报;2.在年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总分中酌情扣分。
附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甲方: 计划生育办公室
乙方: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注6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如下:
一、甲方应向乙方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甲方按规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检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三、甲方应提供优质服务,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检查督促流动人员节育措施的落实。
四、乙方不能招用、容留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按期查验的流动人员,保证本单位流动人员的持证率、验证率达90%以上。
五、乙方每季度组织本单位流动人员已婚育龄妇女(已落实绝育措施的除外)查环查孕,保证查环查孕率达90%以上。
六、乙方应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流动人员落实节育措施,保证本单位流动人口节育率达90%以上。
七、乙方不能招用、容留违反计划生育和未落实节育措施的流动人员。注7
八、本责任书一经签订,乙方应加强领导,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九、每年年终,甲方将对乙方进行考核验收。对完成计划生育管理任务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注8给予处罚。
十、此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劳动(人事)部门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有效。
计划生育办公室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注1 流动(暂住)人口改为流动人口
注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改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注3 此条原文为:签订《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的程序:
1、用工单位必须在本年度办理劳动用工和暂住证前到辖区计划生育部门签订《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2、招用、聘用流动(暂住)人员一百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带齐上述资料,到辖区的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3、招用、聘用流动(暂住)人员一百人(含一百人)以下的用工单位带齐上述资料,到辖区的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注4 区、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辖区计划生育部门。
注5 此条原文为:签订《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区、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不得收费。
注6 原文为:《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注7 此条原文为:乙方不能招用、容留违反计划生育和未落实节育措施的流动(暂住)人员。对违反计划生育的流动(暂住)人员应按深府办〔1996〕80号文件精神及时清理。
注8 原文为:省、市有关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关于印发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的通知注1
(1997年12月8日)
深计生〔1997〕69号
各区、镇(街道)计生办:
现将《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
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是我市计生部门掌握流动人口婚育、节育情况的前提,也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方便群众,有利于计生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省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注2,结合我市计生工作的实际,现就发放、查验《证明》工作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一、(此条废止)注3
二、《证明》由镇(街道)计生办发放。《证明》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求认真填写。注4
三、我市以下外出人员需办理《证明》:注5
(一)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区户籍的育龄人员外出到宝安、龙岗区拟暂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
(二)宝安、龙岗区户籍的育龄人员外出到其它区、其它镇拟暂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
(三)深圳市户籍的育龄人员外出到其它省、市拟暂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
四、签订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时,不得收取合同保证金或计划生育押金(按金)。注6
五、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到当地镇(街道)计生办交验《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计生部门应随到随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验证、收取管理费和罚款,对无证人员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告知其在限期内补办回户籍地的《证明》,限期界满后仍未补办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查环查孕对象,应按规定查环查孕。注7
六、核验《证明》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进行查验注8。查验《证明》时,一般同时对照身份证即可。必要时可要求已婚育龄妇女持证人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生育证、结扎证、上环证、查环查孕证明等),但不要求流动人口出具难以提供的证明(如集体户口本、原籍户口本等)。
七、核验《证明》时,不得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核验《证明》时,对无证人员或持证人员的生育、节育情况有疑问的,应按有关规定,将其情况通报其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注9
八、流动人口所持节育手术证明系深圳市计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除非有人投诉节育手术有假,一般无需本人再次复查(季度查环查孕除外)。
九、男方持《证明》,《证明》中注明女方在内地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且女方未一同流入深圳,验证时不得要求女方从内地赶来深圳做复查或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十、(此条废止)注10
十一、验证应严格控制在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确因工作量大,需村(居)委、企业计生办验证的,应办理委托手续,验证章只能加盖镇(街道)计生办的条形章,验证时登记的资料应及时反馈给镇(街道)计生办。
十二、流入我市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是我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对其计划生育情况有疑问的,应及时与户籍地计生部门沟通。注11
以上规定,各级计生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正常工作中如违反上述规定,群众投诉属实的,市计生办将根据违反的情节和后果,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责令如数退还罚款和保证金;2、群众多次投诉,仍未及时纠正的,在全市计生系统通报,并在年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总分中酌情扣分。
注1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改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注2 原句为:根据粤计生委〔1996〕27号《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范》
注3 此条原文为:深圳市范围内户口与居住地同在一起的,无须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注4 此条原文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由镇(街道)计生办发放。填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应严格按照粤计生委〔1996〕27号文的要求认真填写。其中经办人须亲笔签名,有效期和生育子女数必须要汉字大写,未婚、未育的子女数也应填写"零"。
注5 此条原文为:深圳市范围内,户口在罗湖、福田、南山区的,离开户籍所在区到其它区暂住的育龄人员(不含工作);户籍在宝安、龙岗区的育龄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的镇,到其它区、镇暂住的(不含工作),需办理《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按要求及时验证。如未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应根据情况限期补办,限期界满仍未补办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罚。
注6 此条原文为:签订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时,收取200元合同保证金。合同期满,已婚育龄妇女如无违反合同的行为,应如数退还保证金。
注7 此条原文为:流动人员持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主动到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验证的,应随到随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验证、收取管理费和罚款;对不规范证件,可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补办,省内15天,省外30天,限期界满仍未补办的,可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注8 原文为:核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时,必须严格按照粤计生委〔1996〕27号文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操作规范进行查验。
注9 该款为新增加。
注10 此条原文为:男方已满60岁单独流入本地的,无须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注11 此条原文为:流入我市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虽未达晚育年龄,但持有户籍地有效的《生育证》怀孕或生育的,不应向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注1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8年7月23日)
深计生〔1998〕39号
各区、镇(街道)计生办: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粤计生委〔1998〕02号)、《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不断提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行为,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收案立案
收案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了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章计划外生育的案件。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包括:1.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2.对不够间隔生育二孩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3.(此项废止)注2;4.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注35.非法收养他人子女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
立案是指镇(街道)计生部门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交主管领导签署同意立案意见,即为立案,主管领导签署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计划生育部门须对当事人违反《条例》、《办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当事人违反《条例》、《办法》的确凿证据。调查取证通常采用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收集有关证据性资料(如:身份证、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等)等方法。询问应当做笔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询问的主要内容),询问结束,应将笔录交给被询问人看(不识字的要读给他听),看后或听后无误的,被询问人要在笔录上注?quot;看后(听后)无误"等字样,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各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取证应收集的材料:
(一)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书面证明。其中主要是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夫妻关系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
3.超生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出生证明、户口簿的复印件或医院的病案证明材料;
4.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主要是育龄妇女卡复印件;
5.当事人计划外怀孕后单位以及计生部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的笔录;
6.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说明计划外生育的孩次、生育的时间、地点及对计划外生育的认识等情况;
7.询问证人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对不够间隔生育二孩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
1.当事人基本情况。同(一)1
2.同(一)2
3.第一个孩子和第二个孩子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指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或医院的病案证明材料;
4.5、6、7同(一)4、5、6、7
(三)(此条废止)注4
(四)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注5
1.当事人基本情况。同(一)1
2.对有配偶的当事人,应收集能证明当事人已婚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由单位、村(居)委出具的证明;
3.对无配偶的当事人,应收集能证明当事人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婚姻状况证明或由单位、村(居)委出具的证明;
4.如当事人已生育过子女,则应收集能证明子女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出生证复印件或医院病案证明材料;
5.当事人非婚怀孕后单位及镇(街道)计生办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的笔录;
6.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出生证复印件或医院病案证明材料;
7.当事人自我检查材料或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记明非婚生育的时间、地点及本人的认识等情况;
8.询问证人及其他证明材料。
(五)对非法收养他人子女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同(一)1
2.双方是夫妻关系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已有子女的,应收集该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复印件或者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出生证复印件;
4.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主要是育龄妇女卡复印件;
5.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记明当事人年龄、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
6.询问证人笔录,要求能够证明当事人不依法收养的事实及被收养人性别、年龄、来源、非法收养时间、地点等。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如民政局、福利中心等)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取证阶段终结后,须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
三、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出征收决定,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一)执法人员将《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审批表》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对处理意见做出批示。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须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委托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协助执行通知书》,决定书和通知书须填写明确的字、号并加盖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
(三)作出征收决定前,经办人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申辩,并不得因此而加重征收。
(四)决定书和通知书一式二份,交当事人一份, 执法机关存档一份。
(五)注意事项:
1.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时,须写明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的具体性质,即定性要准确;
2.须写明征收标准所依据的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3.系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应参照粤计生委〔1995〕045号《关于处理历史遗留下来的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问题的复函》执行。
四、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执法机关送达当事人;
(二)送达时须填写《送达回证》;
(三)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决定书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四)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五)送达回证一式一份,由送达人带回,归入卷宗。
五、《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履行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缴清后须给当事人开具《广东省社会抚养费收据》。
(二)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并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执法机关存档一份。
(三)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注6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复议书后,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四)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即在60日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执行征收决定的,作出征收的机关可在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按社会抚养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规定的交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申请强制执行。
(二)在提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的同时,应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经过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一式三份,送交法院一份,申请执行机关存档一份,申请执行机关的上一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结案
征收决定履行完毕,承办人员应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结案建议,领导批示结案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八、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要一案一卷,实行规范化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实行一案一卷,按年度分类保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在处理结案后,做到一案一立卷,并按以下顺序订卷:
(一)目录
(二)立案审批表
(三)有关证据性资料(如户口簿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育龄妇女卡复印件、结婚证书复印件等)
(四)计划外怀孕期间有关部门进行说服教育的工作笔录
(五)询问当事人笔录
(六)询问证人笔录
(七)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
(八)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九)征收社会抚养费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征收社会抚养费送达回证
(十一)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
(十三)法院裁定书
(十四)收费票据(复印件)
(十五)结案报告
注1 文中计划外生育费一律改为社会抚养费。
注2 此条原文为:城市居民已婚妇女未达晚育年龄或农村人口已婚夫妻未达晚育年龄无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件;
注3 此条原文为:未到法定婚龄生育及其他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件;
注4 此条原文为:城镇居民已婚妇女未达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农村人口已婚夫妻未达晚育年龄无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件。
注:构成该条违法事实的条件是孩子出生时,已婚妇女仍未满24周岁。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同1、(1)
(2)同1、(2)
(3)育龄妇女出生日期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出生证复印件或医院病案证明材料;
(5)同1、(5)
(6)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说明计划外生育孩子的时间、地点及对计划外生育的认识等情况;
(7)询问证人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
注5 此条原文为:未到法定婚龄生育及其他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件。
注6 原文为:15
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收案立案
收案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了个人或单位违反《条例》或《办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如果无处罚权,则移送给有处罚权的机关。)
立案是指行政机关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交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即为立案。主管领导签署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二、调查取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
(一)立案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照《条例》或《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二)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当事人违反《条例》或《办法》的事实。
(三)调查取证通常采用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收集有关证据性资料的方法,询问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应注重收集以下方面的材料: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户口性质、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复印件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收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及违法事实等有关证明材料。)
2.双方是夫妻关系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
4.生育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孩次等;
5.出具假证明、藏匿、虚报、瞒报等违反《条例》或《办法》的事实证据材料;
6.对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的工作笔录;
7.执法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填写《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承办部门对应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条例》或《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告知听证权
对公民处以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罚款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笔录。
四、处罚主体
对违反《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对发现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计生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五、行政处分建议和行政处罚建议
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受行政处分的,应书面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管理权限处理;发现应吊销行医执业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书面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发现应予暂扣车辆驾驶执照、暂住证、务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对暂住人员责令停止承包或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的,应书面向当地行政主管的公安、劳动、工商等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对计生部门的建议有不同意见的,计生部门应尊重对方意见,主动协商,依法解决,对双方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当地政府协调处理。
六、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管领导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处理意见做出批示。
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必须加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公章。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七、送达《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于做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由行政机关持《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送达回证》一式一份,由送达人带回归入卷宗。
八、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根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各区、镇(街道)应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与有关银行签订代收罚款协议。在发出的《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缴纳罚款数额、期限等。当事人凭《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由计生部门凭银行收据分别给当事人开具统一的《广东省行政单位罚没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但依《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九、履行处罚决定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1。当事人逾期不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在决定生效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时,应将《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相关的证据材料若干份,经过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人民法院一份,申请执行机关存档一份,申请执行机关上一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一、结案
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承办人员应填写《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结案建议,领导批示结案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十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文书要一案一卷,按年度分类保管,实行规范化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在处理结案后,做到一案一立卷,并按以下顺序订卷:
(一)目录
(二)立案审批表
(三)有关证据资料
(四)进行批评教育的工作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询问当事人(证人)笔录
(六)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七)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九)行政处分建议书
(十)行政处罚建议书
(十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十二)法院裁定书
(十三)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注1 此条原文为:当事人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关于新生婴儿随父在深圳市入户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规定
(1999年5月18日)
深计生〔1999〕31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1999〕72号)精神,现就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男方户口在深圳市,新生婴儿要求在深圳市入户的有关计划生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持有异地生育证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尚未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入户的新生婴儿,可随父在深圳入户。凡违反女方户籍地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超计划生育、不够间隔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无生育证生育(当地取消生育证除外)及二孩未审批先怀孕的,均不能随父在深圳入户。注1
符合入户规定的入户时不再换发深圳市生育服务证。属一孩(含双胞胎)申请随父入户的,申请时应提供生育证(已取消生育证的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出生证、深圳市节育手术证明交男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由村(居)委对随父入户计划生育证明进行初步审核并加盖公章,再由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符合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注2。
属二孩申请随父入户的,应以女方户口所在地的省级计划生育政策为依据,在提供上款规定证明同时提供女方户口所在地生育证发放部门出具的女方婚育、节育和生育证发放情况证明,附上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在男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对随父入户计划生育证明进行初步审核,交镇(街道)审核加盖公章后,由区计生办(局)出具符合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
女方户口在我市宝安、龙岗两区,新生婴儿随特区内父亲入户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申领生育证,并按前款办理。
二、男方常住户口在深圳,女方常住户口在深圳市以外,需在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生育证。注3
三、(此条废止)注4
四、新生婴儿应在其户口所在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独生子女证。注5
注1 此条为增加内容。
注2 此条原文为:申请入户者首先提供生育证、出生证、节育措施证明、女方户口所在地发证部门出具的女方婚育、节育和生育证发放情况证明,交男方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初步审核并加盖公章,再由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科)出具符合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
注3 此条原文为:关于生育证领取问题
(一)对小孩尚未出生且女方没有在户籍地领取生育证,女方属有在深圳长期居住趋势,暂未入户的"外来婚嫁女"(简称"外嫁女"),新生婴儿将随父在深圳入户者,其生育证可按深圳市的生育证申领程序申请。
(二)申请者应提供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出具的有关婚姻、生育情况和生育证申领情况证明。属申请二孩生育证的,还须提供女方户口所在地有效的计划生育政策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申请应经男方户口所在地的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局)审批。一孩生育证由街道(镇)计生办发放。二孩生育证由区计生办(局)发放。发放生育证的计生部门负责将办理生育证情况反馈给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
(四)对于小孩尚未出生且女方没有在深圳长期居住趋势的,女方必须在户口所在地申请生育证。
注4 此条原文为:女方户口所在地是深圳市以外其他省、市,新生婴儿随父在深圳入户的,应由男方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统计出生。女方户口属宝安、龙岗两区的,新生婴儿随父在深圳特区入户,出生情况由男方户口所在地登记,女方户口所在地统计,具体事项按深计生〔1998〕37号文的规定办理。
注5 此条原文为:在内地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在入户后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换领独生子女证;入户前没有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在入户后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证。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深圳市财政局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贯彻《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17日)
深计生〔1999〕57号
宝安、龙岗区计生办、财政局、计生协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粤办发〔1998〕22号)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省计划生育协会联合制定的《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全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统一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办理。各地不得改变承保单位,否则,取消市财政承担该地区的投保资金。
二、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保险办法和保险责任按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团体年金保险条款》执行。
三、以镇为单位,由镇计生办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四、《办法》所称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双方均属农业人口,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且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妇;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是指双方均属农业人口,只生二个女孩后,夫妻中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妇。
五、经市政府二届1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我市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交纳保险费最低标准为每对5000元(夫妇各享受50%),由市、区、镇、村分别按2:3:3:2的比例承担(即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30%,镇财政承担30%,村民委员会承担20%)。各地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可根据地方财力适当提高保险交费标准。
六、投保费的交付办法和时限。市财政补贴的投保资金先由区财政垫付,市财政局在接到市计生办提交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后,按实际需要由市支付的金额于每年5月10日和11月10日前下拨区财政。镇计生办与被保险人签订《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合同书》后,一个月内把村、镇级承担的投保资金交保险公司,填写《投保清单》,把《投保清单》交区计生部门核准;区计生部门核准后在10天内向区财政局提交由市、区级承担部分投保资金的拨款申请报告;区财政局在接到区计生部门的拨款报告后10天内将市、区财政承担的投保资金拨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收齐四级的投保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保险单》和《个人养老保险手册》。投保后不符合被保险人条件作退保处理的,退保金由投保人按投保承担比例分别返还各承担单位。
七、建立《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情况统计表》填报制度。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统计表》统计上报工作,财政、保险部门负责《统计表》的审查。每半年报送一次报表,即上半年报表统计时限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的情况,下半年报表统计当年4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的情况,全年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计生办分别于每年4月10日将上半年报表和10月10日将下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上报区计生协会。区计生协会汇总各镇《统计表》,经区计生办、财政局、保险公司审核盖章后,一式两份分别于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报市计生协会。市计生协会汇总各区《统计表》,送市计生办、市财政局、保险公司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分别于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报省计生协会。
八、认真做好应保人数的摸底和投保资金预算工作。区计生部门每年11月10日前对下年应投保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投保计划分别报送区财政局和市计生协会;市计生协会将区的投保计划汇总,于11月20日前报市计生办;市计生办于11月底前作出下年应投入的投保资金预算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九、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宣传资料和统计表的印制由保险公司负责。
十、各区要在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现在农村已办领独生子女证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填写《统计表》于12月25日报市计生协会,经审核后,市财政局将市财政补贴的投保资金于12月底前下拔区财政局。
十一、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做好开展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宣传教育工作,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及时到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保险资金的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十二、本《通知》未尽事宜,均按省的《办法》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切实贯彻执行。
注5 此条原文为:在内地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在入户后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换领独生子女证;入户前没有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在入户后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证。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关于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贯彻执行《收养法》规定的有关意见
(2000年1月31日)
深计生〔2000〕5号
各区计生办(局)、镇(街道)计生办: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结合市民政局等单位《转发广东省民政厅
公安厅 司法厅 卫生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福〔1999〕10号)精神,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现就我市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贯彻执行《收养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计生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收养法》,正确理解和认识《收养法》及配套法规,要在贯彻收养法过程中,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收养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公民在实施收养行为时,必须同时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婚后五年不孕,经区(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可批准生育一个孩子。这与《收养法》关于"收养人须无子女"和"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规定是一致的。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并持有民政部门所发收养登记证的孩子,计划生育统计时应统计为计划内。
三、《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养仍要求适用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条件。
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仍按有关规定给予安排生育。对于婚后未育(非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要求生育的,可按照申请生育一孩的程序审批。按照广东省计生委"独生子女是指没有同胞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及养兄弟姐妹的子女"的界定标准,对收养的孩子及原为独生子女后父母又有收养行为的孩子均不得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对原有一个孩子后父母又收养的,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回已发独生子女优待证并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四、《收养法》第十九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即送养人按照收养法的规定送养子女后不能以子女已被收养,身边无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
五、收(送)养的计划生育证明
(一)具有深圳户籍的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人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明表(计划生育)。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由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在收养子女证明表(计划生育)上注明婚姻、生育情况,经镇(街道)和区计生办审核后加具意见。
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养,由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在收养子女证明表(计划生育)上注明婚姻、无子女情况,经镇(街道)和区计生办审核后加具意见。
非深圳户籍的暂住人员作为收养人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由其户籍地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镇(街道)和区计生办加具意见。
(二)在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时,收养人应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单位证明,夫妻共同收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收养人有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另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单据或罚款单据、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在开具计划生育证明时还应提供经区(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
已生育的收养人应与户籍地镇(街道)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注1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向户籍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单位证明、送养子女出生证,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还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单据或罚款单据、落实节育措施证明。送养人应与户籍地镇(街道)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三)收养子女证明表(计划生育)一式二份,一份交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民政部门,一份作为存根由区计生办保留。区计生办每季度将证明存根反馈给镇(街道)计生办。
(四)计生部门应在收养人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计生证明,镇(街道)计生办还应及时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在送养人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凡符合条件但办事人员故意推托延误,未在规定工作日内出具证明或签订保证书的,将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如再出现类似情况,将给予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收养子女证明表(计划生育)自区计生部门出具之日起半年内有效。注2
注1 此条原文为:除不孕症患者收养、未婚或已婚未育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外,其他收养的收养人应与户籍地镇(街道)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注2 此句为新增加。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以及统一规范使用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的通知
(2000年3月1日)
深计生〔2000〕8号
各区计生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法》是我国基本法律之一,它所确立的听证程序反映了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是行政处罚程序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或减少行政处罚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依《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三、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试行规定》,听证是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行政执法主体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组织听证,违反听证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无效。
四、根据《试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公民处以五千元或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或五万元以上罚款,都要按《试行规定》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贯彻落实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听证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尽快建立一支法律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高的听证队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应取得经市政府法制局统一培训考试核发的《听证员证》实行持证上岗,具体事宜可与当地法制工作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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