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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深价[2001]71号
【发布日期】2001-10-16
【生效日期】2001-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租费标准的通告
(2001年10月16日深价〔2001〕71号) 为了加强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租费管理,经调查研究和价格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我局制定了绿色出租小汽车租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绿色出租小汽车租费项目和标准
(一)起步价(2公里以内)7.00元;
(二)超过2公里部分,里程价为每车公里1.60元;
(三)出租车载客处于静止状态时(临界速度0公里),按每分钟0.50元收取等候费,余数不足一分钟不收费;
(四)每天的23时至次日凌晨6时,按上述起步价和里程价的20%收取夜间服务费;
(五)体积超过0.2立方米、重量超过20公斤的大件行李,按每件0.50元收取大件行李费。
二、乘客租车经过路、桥、隧道等收费站,发生的过路、过桥(隧道)费由乘客支付。
三、除上述规定的收费外,出租车司机不得向乘客收取其他费用。
四、经营单位必须在绿色出租小汽车车厢内显著位置张贴租费标准、车牌号码及投诉电话号码,营运时应当使用计价表计费。
起步价、里程价、等候费、夜间服务费四项租费以出租车计价表显示的为准。
五、本租费标准从绿色出租小汽车投入营运之日起执行。绿色出租小汽车经营单位在投入营运前到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在《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租费项目和标准范围内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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