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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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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检查多层次 销活动的通告[失效]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深工商[1994]105号

  【发布日期】1994-10-22

  【生效日期】1994-10-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清理检查多层次传销活动的通告

(深工商[1994]105号)  近来,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多层次传销方式引诱、欺骗、盘剥消费者,牟取暴利;有的无照经营,偷税漏税;有的甚至走私贩私,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制止和查处多层次传销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94)第233号、第240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我市多层次传销活动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开展多项传销活动的企业、单位,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察处登记备案。

 二、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展多层次传销活动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依法从严处理。

 三、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多层次传销活动的,除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外,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此类经营活动。

 四、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参加多层次传销活动。

 五、严禁利用多层次传销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或走私贩私物品,违者依法从重处罚。

 六、禁止开展以介绍他人参加为主要方式,并且传销者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自新成员入会费的传销活动。

 七、禁止以缴纳高额入会费或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高额入会费为加入条件的传销活动。

 八、严禁对多层次传销活动、传销者的报酬及传销的商品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人入会。

 九、传销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合理市价,不得利用传销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任意抬高商品价格,牟取暴利。

 十、禁止不准退货或退货条件苛刻的多层次传销。

 十一、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以多层次传销名义进行违法活动的,坚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多层次传销进行清理检查,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动停止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传销活动,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明情况,并保证依法经营的,可视情节从宽处理。

 十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不登记备案;或伪造、隐匿证据、材料,隐瞒传销中的违法行为,逃避清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强制清查,并根据情节从重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联系地址:深圳市桂园路红围一巷一号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察处208室

  联系电话:556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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