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广东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2000]16号

  【发布日期】2000-02-02

  【生效日期】2000-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

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深府〔2000〕16号2000年2月2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加大吸引人才的力度,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步伐,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凡具有大学本科(本科毕业须具有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迁入我市,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二、凡大专以上毕业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经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或具有技师以上(含技师)专业技术等级的人员迁入我市,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三、以上人员的配偶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迁入我市时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四、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凡本通知未涉及的事宜,按深府〔1990〕308号、深府〔1995〕74号和深府〔1995〕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二00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e57bdc73e633cced9d97244ceb8af77d3d3eec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