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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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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1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2-24

  【生效日期】1999-0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市区从1999年3月1日起,契税征收由委托代征改为财政机关自征为主,委托代征为辅,现就有关契税征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纳税人缴纳契税,汕头市财政局在龙湖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金园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升平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达濠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设置契税征收点负责市区商品买卖的契税征收。

 二、汕头市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交换、赠与;房屋交易、交换、赠与的契税由市财政征收机关统一委托国土房产部门代征。

 三、财政部门原委托代征契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委托权利和义务自1999年3月1日起终止。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再开具契税纳税收据代征契税。各代征单位不得再开具契税纳税收据代征契税。各代征单位应对契税纳税收据进行认真清理并于2月底前上交原领发的财政机关。对原征收的契税税款,由原代征单位于1999年2月底前按原渠道全额上缴市、区财政征收机关。对1999年2月底前原遗留拖欠的契税税款,仍按原契税征收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征收机关于1999年4月底前清理入库。未按期清收入库的,按税法有关规定查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天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点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从1999年3月1日起,纳税人可自行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点进行纳税申报,也可委托他人代理纳税申报。

 五、其他事宜,请有关代征单位迳向汕头市财政局农业科联系并领取有关文件。

  联系电话:8547405

                            汕头市财政局

                          199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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