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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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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引进人才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2001]91号

  【发布日期】2001-07-05

  【生效日期】2001-07-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引进人才若干政策的通知

(2001年7月5日深府〔2001〕91号)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原有的一些人事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引进人才的形势需要。经研究,现就有关人事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人事计划单列制度。对具有用人自主权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不分规模大小、成立先后、所有制性质,全部实行人事立户登记制。

 二、取消引进人才指标单。采用定期发布人才紧缺、优先、控制专业名录的形式,公布我市人才需求信息。在总量控制下,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效益,直接核准其上报的材料。用人单位凭《人事立户登记证》,直接到人事部门办理引进人才手续。

 三、取消调干考试环节。除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进人继续实行必要的“入口”考试之外,对引进人才一律免于全市统一考试。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必要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的考核。

 四、取消人才引进的地域限制。凡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报批。

 五、取消引进人才先男后女的限制。今后在办理引进人才手续时,夫妻双方均符合引进条件的不受性别限制,男女任何一方均可先调。

 六、取消人才入户前的统一培训。市人事部门不再对调入人员及应届毕业生进行入户前统一集中培训。培训形式改为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进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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