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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5]35号
【发布日期】1995-03-10
【生效日期】1995-03-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95]3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几年,一些地区和部门放松了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和调控,有的违反规定坐支套取现金乱发奖金和津贴、补贴,出现了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快于生产和经济效益的增长,工资外收入增长过猛的现象,如不及时纠正,势必影响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和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将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都要认真抓好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实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制度。从现在起,我省范围内所有企业(含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一律纳入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管理范围,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名目发给职工个人的钱物、有价证券,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所有企业都要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自行取消了《手册》的地方,应尽快恢复。《手册》统一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二、企、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一切工资性的现金支出只能通过该帐户支取。各企业单位支取工资,必须凭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手册》到开户银行支取,不得以其他手段套取或坐支现金发奖金和津贴、补贴。劳动部门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数为银行对企业现金发放的控制指标之一,银行要按《手册》监督各单位的工资性现金支付,对《手册》核定计划之外的,一律拒付。
三、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来源的调控管理,规范工资来源渠道。各类性质的企业,都要按照“两低于”(即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原则确定工资。经批准为股份制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也必须经过劳动、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定。企业根据劳动、财务和税务部门核定的两个基数,按照“两低于”原则自行确定提取工资的比例。工资总额基数大于经济效益基数的企业,提取工资的比例应小些。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浮动比例提取工资,经济效益下降或发生亏损时,必须按照核定的浮动比例扣减应提工资。实行工资总额包干使用的企业,不得突破劳动、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定的包干工资总额计划数。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条件的应按照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薪字[1991]46号)规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不具备工资挂钩条件的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以及私营企业,按照“两低于”原则,根据企业上缴国家税金和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情况,提出工资增长计划,经市、县(区)劳动、税务部门审核认可后执行。“三资”企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工资总额增长计划,按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税务部门审核后执行。
企业除按劳动、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办法提取工资总额外,不得从其他渠道再提工资和奖金。亏损企业未完成扭亏计划的不得增加工资和发放奖金。欠税企业不得兑现承包奖。
四、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决定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凡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由发放单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惩处。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检查工作。
五、任何单位承包奖的发放,其完成承包经济指标的数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计核定。对未经核定而乱发承包奖和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单位,要严肃查处,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工资总额调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认真制订、落实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措施,使本地区、本部门工资总额增长不超过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增加值)、工资利税率、资金利税率的增长,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不超过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对不履行职责,放松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要组织计划、劳动、财政、税务、审计、统计、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认真抓好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劳动部门要积极加强统计跟踪,信息反馈,及时分析本地区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增长情况,对本地区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法规、政策的情况,要严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劳动厅汇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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