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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6-14
【生效日期】2001-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珠海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
(2001年6月14日) 定岗定员工作是这次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关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定岗定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机构改革定岗定员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保留工作骨干,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提高行政效率,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定岗定员的原则是: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工作需要,就是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职位和职位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及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配备合适的人员,达到“因岗配人”,人尽其才。群众参与,就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增强定岗工作的透明度,采取不同方式让群众参与和监督。综合考评,就是配备人员时,既要注重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和身体健康情况,又要考虑干部队伍的职务结构、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组织决定,就是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任用程序任命定岗人员。
二、定岗人员的规定和条件
定岗定员就是在这次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重新合理设置职位,修订职位说明书并确定各具体岗位人选。定岗定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超编定岗。
(一)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在具体工作中,对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要实行严格控制非领导职数可适当放宽。
(二)这次机构改革中因受领导岗位职数限制,原担任领导职务未能继续任命为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如非领导职务职数已满,可暂突破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以后再逐步消化;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高职低配,原职级待遇不变的办法。
市直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一律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部门,竞争上岗的范围可以扩大到一些关键的部门和重要的岗位。定岗定员一般在本部门现有同级职务人员中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允许符合晋升条件的下一级职务人员参与竞争。
这次机构改革定员的基本条件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具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坚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廉政勤政,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3.符合干部队伍文化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知识结构要求。除个别特殊岗位(如老干、机关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等)外,其余岗位人员均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化年龄结构,科级(含科级)以下职务人员男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0周岁(2001年12月31日为线);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岗位,还必须符合其特殊专业的要求,具备特定专业理论素养。
4.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口头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必要的工作经历。
5.近三年以来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对三年以上年度考核连续评为优秀档次人员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选用。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7.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定岗定员的程序
(一)公布职位。根据机构改革“三定”规定,按照职位分类要求修订职位说明书,公布内设机构、编制、各具体职位及职位任职条件。
(二)公开报名。符合定岗基本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职位的任职条件要求,自行申请拟任职的职位。
(三)资格审查。各单位依据定岗人员基本条件对公开报名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四)考核考试。各单位可采取述职、答辩、情景模拟等测试方法,对拟定岗人员履行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
(五)民主测评。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对拟定岗人员进行民意测验,听取群众意见。
(六)组织考察。各单位组织对拟定岗人员进行考察,突出考察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工作能力和廉政情况,综合提出具体拟定岗人选。
(七)决定任命。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依次决定科长、副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岗位的人选。
四、定岗定员的要求
做好定岗定员工作,是对领导干部廉政建设和是否公道正派的一次检验,是对全体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服从大局、遵守纪律的实际考验。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周密安排,稳妥实施。
(一)定岗定员工作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各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并根据本实施办法制订本单位定岗定员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单位定岗定员具体实施方案需报市人事局审批。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搞好动员部署,保证这项工作按要求、有计划、分步骤进行。
(二)在强化竞争激励机制的同时,要把这次机构改革定岗定员工作和实行轮岗、回避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内部在同一领导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从事人、财、物管理的,负责证、照、牌核发以及项目、经费、审批的公务员,凡符合轮岗条件的都要进行轮岗。轮岗数量一般要达到科级同级职位总数的50%以上。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对现有应回避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同时防止新的应回避现象的产生。要通过定岗定员工作,在促进公务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方面取得大的进展。
(三)定岗定员工作要出以公心,搞五湖四海。对群众有意见的同志,要注意具体分析原因,客观全面地看待。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掌握定岗定员的标准,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严格控制职数比例。不循私情,不封官许愿,不能借机打击报复,不得突击和超职数提拔干部。违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四)工作人员要顾全大局,组织决定任用后,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对不服从组织安排并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五)要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及时做好改进和解释工作。要把合理要求与无理取闹区别开来,把坚持原则与解决实际问题区别开来,把工作做深做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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