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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深圳市

  【发布文号】深府〔2002〕87号

  【发布日期】2002-05-10

  【生效日期】2002-05-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2002〕87号)

(2002年5月10日)

  《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

  为了落实建设部将我市作为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的任务,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巩固国际"花园城市"成果,控制城市垃圾污染,使深圳环境与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把我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环境优美、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的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深圳市环境卫生设施总体规划(1996-2010)》(修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按照建设花园式、园林式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示范市的要求,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通力协作,广泛参与,积极、有序地推进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进程,努力走出一条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新路子,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发展。

  (二)实施原则

  坚持城市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坚持城市垃圾源头管理、系统管理、长效管理的原则;坚持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同推进环卫产业化、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从深圳实际出发,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方式,分类指导,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坚?quot;辖区管理责任制"原则,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划分责任,凡是辖区内分类收集工作推广、设施改造和建设、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等均由辖区责任者负责。

  二、垃圾分类收集的计划指标

年份 覆盖范围 分类收集率(%) 资源回收率(%)

2002 全市各区 16 21.9

2003 全市各区 30 22.8

2004 全市各区 45 23.7

2005 全市各区 60 25.6

2010 全市各区 90 30.0

  (一)分类收集率:是指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城市垃圾量占城市垃圾总量的质量百分数。全市的分类收集率指标大于或等于以上百分数。

  (二)资源回收率:是指从分类城市垃圾中分离出的可回收物如纸张、塑料、金属、玻璃、橡胶等物品总量占城市垃圾总量的质量百分数。该回收率已包括城市垃圾源头完成的15%的物品回收率。

  三、垃圾分类标准及流向

  (一)居民住宅区:分为厨余垃圾、非厨余垃圾、大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其中厨余垃圾包括食物残渣、剩菜剩饭、菜叶果皮等;非厨余垃圾包括居民生活垃圾中的各种可回收废品、各种易燃高热值垃圾、少量灰尘、陶瓷碎片等;大件垃圾包括旧家具、旧家电和大树枝等;有毒有害垃圾包括废旧电池、废荧光灯管、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过期药品等,目前暂实施废旧电池分类收集。

  厨余垃圾在生物垃圾处理厂建成前运往填埋场处理,生物垃圾处理厂建成后,根据已建成厂的处理规模,相应量的厨余垃圾运往该厂处理,其余的运往填埋场处理,根据分类收集率的提高逐步扩大生物垃圾处理厂的规模;非厨余垃圾近期在源头将可回收物直接回收后,其余的运往焚烧厂处理,垃圾分选中心建成后送往该中心处理;大件垃圾碎化后,可回收物进入废品回收系统,易燃垃圾运往焚烧厂处理,其余的运往填埋场处理;有毒有害垃圾由市环保局工业废物处理站负责处理。

  (二)商业办公区、公共场所和道路:分为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大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其中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制品四大类物品;不可回收垃圾即除去大件、有毒有害及以上四大类的其他垃圾。

  可回收垃圾进入废品回收系统;不可回收垃圾根据具体情况运往焚烧厂或填埋场处理;大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同(一)条。

  (三)工厂区:分为有毒有害垃圾和普通工业垃圾。其中有毒有害垃圾主要包括电子和化学工业类工业固体垃圾;普通工业垃圾是指无毒无害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服装棉纺类、皮革类、塑料橡胶类工业固体废物。

  有毒有害垃圾同(一)条;普通工业垃圾在源头将可回收物直接回收后,其余的送往焚烧厂处理。

  (四)宾馆、酒楼、饭店和单位食堂的厨余垃圾单独收集、运输,并应根据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配置分类收集设施和设备,在生物垃圾处理厂建成之前暂不实施,还按原来渠道收运和处理。

  福田、罗湖、宝安、龙岗四区执行以上标准及流向。

  (五)南山、盐田两区为全量焚烧服务区,分为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大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

  可回收垃圾进入废品回收系统;不可回收垃圾运往焚烧厂;大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同(一)条。南山垃圾焚烧厂建成前,其不可回收垃圾运往坪山填埋场处理;盐田垃圾焚烧厂建成前,其不可回收垃圾运往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处理。

  四、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2002-2010年规划与实施要点

  (一)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划与实施

  其中分类垃圾桶数量按垃圾产生量配置,由各单位根据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或自行设置(分类垃圾桶的标识统一执行市垃圾分类收集推广办公室颁布的标准);在城市道路两旁按下列原则设置废物箱:商业大街为25-50米1个,交通干道为

50-80米1个,一般道路为80-100米1个。

(二)垃圾收集站的规划与实施(见下表)

深圳市垃圾收集站规划数量表

垃圾站总量(座)

罗湖

福田

南山

盐田

宝安

龙岗

全市

2001年

33

28

24

15

138

176

414

2005年

53

51

64

23

198

254

643

2010年

68

72

96

30

254

324

844

  各区要按照分类收集的要求逐步对现有的垃圾收集站进行改造。

  (三)中转站的规划与实施

  特区内不须设置垃圾中转站。特区外垃圾中转站规划(见下表)。

特区外垃圾中转站规划表

建成时间

所在镇

设计处理规模

2001年

2005年前

西乡

800吨/日

2005年前

沙井

500吨/日

2005年前

龙华

400吨/日

2005年前

福永

400吨/日

2005年前

石岩

400吨/日

2005年前

公明

400吨/日

2005年前

光明

200吨/日

2005年前

布吉

600吨/日

2010年前

葵涌

400吨/日

  (四)特区内城市垃圾处理工程设施的实施计划

  2002年-2005年,完成市垃圾分选中心、大件垃圾处理中心、生物垃圾综合处理厂、南山垃圾焚烧厂及焚烧残渣填埋场、盐田垃圾焚烧厂及焚烧残渣填埋场建设工程。

  2006年-2010年,改建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建设下坪固体废弃物填埋场二期工程。

  (五)特区外城市垃圾处理工程设施的实施计划

  2002年-2005年,建设松岗老虎坑环境园垃圾焚烧厂及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西乡等8个垃圾中转站;建设龙岗垃圾分选中心、大件垃圾处理中心;建设白鸽湖垃圾焚烧厂及焚烧残渣填埋场;建设龙岗工业区垃圾焚烧厂及焚烧残渣填埋场。

  2006年-2010年,建设葵涌垃圾中转站;扩建龙岗垃圾焚烧厂;扩建龙岗大工业区垃圾焚烧厂及焚烧残渣填埋场。

  五、职责分工与资金安排

  (一)职责分工

  垃圾分类收集推广工作涉及每个单位和市民,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按照辖区管理责任制和"条块结合,块块为主,条条保证"原则,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成立市垃圾分类收集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由主管副市长、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区主管副区长组成,负责全市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垃圾分类收集推广办公室,挂靠在市城管办,具体负责制定全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监督、检查、考核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负责有关宣传工作;负责制定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负责申请市属分类收集项目的经费。

  各区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的垃圾分类收集推广工作,制定区属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完成市下达的有关任务和指标;执行有关法规、标准;监督、检查、考核街道(镇)和单位的垃圾分类收集推广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应的分类收集工作资金;市、区发展计划局负责落实相应的分类收集项目的立项;市、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相应的分类收集设施规划用地;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环保宣传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理工作;市、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市中小学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推广工作;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将城市垃圾分类收集作为重要指标列为"安全文明小区"考核标准;市、区住宅局负责对全市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收集推广及考核工作;市、区经济贸易局负责废品回收行业管理和治理"白色污染";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集贸市场的垃圾分类收集推广和考核工作并协助做好门店的垃圾分类收集推广和考核工作。

  (二)资金安排

  按照"辖区管理责任制"原则,由具体责任者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资金。特区内公共场所、城市主(次)干道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推广的经费,公共垃圾分类收集站改造和建设资金,无特定服务对象的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购置费及区级宣传推广经费,由特区内各区财政负责。特区内福田、罗湖、盐田三区的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由市财政投入或向企业筹资通过市统一收费统一补贴解决,南山区的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由南山区财政投入或向企业筹资通过市统一收费统一补贴解决。特区外公共场所、城市主(次)干道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推广的经费,公共垃圾分类收集站改造和建设及中转站建设资金,无特定服务对象的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购置费及区级宣传推广经费,由特区外各区、街道(镇)财政负责。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由特区外各区财政投入或向企业筹资通过市统一收费统一补贴解决。

  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等物业管理范围内垃圾收运的宣传推广,设施改造和建设,设备购置等资金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范围内垃圾收运的宣传推广,设施改造和建设,设备购置等资金由各单位负责。

  六、推进城市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为实现城市垃圾处理的可持续发展,要实现从末端处理到全过程控制的转变,在规划期内制定必要的法规、政策和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抓紧规划,做到目标明确,方案具体,措施可行,注重实效;市城管办要抓好督查考评工作。市、区、街道(镇)环卫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垃圾的资源化回收利用系统,规范城市垃圾的资源化管理工作,对从事城市垃圾资源化工作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定期考核制度。

  (二)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各区、各有关部门、街道(镇),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营造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垃圾分类收集的宣传和跟踪报导,正确引导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政策引导和立法工作。要尽快完善我市城市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垃圾产生后的收集、中转、运输、资源化利用、最终处理等各个环节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加快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单位和居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制定促进垃圾减量化的政策,促使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规范适度的包装行为,限制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促使其它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资源回收工作,减少垃圾的产生量。

  (四)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产业化、市场化的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种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兴办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专业化公司。

  (五)积极支持与分类收集工作配套的环卫设施的建设。环卫设施作为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和运作,可采取政府投资、多元融资、政策调节、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等多种方式进行,并根据不同的运作方式相应采取政府补贴和收费的途径形成自我偿还机制。

  (六)实行考核及奖惩制度。从2002年起将城市垃圾分类收集作为重要指标列入 "文明市、文明区"、"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园林式、花园式单位"、"鹏城环卫杯"竞赛评比方案的考核范围内,并按照各考核方案的评分标准,对没有完成市下达的分类收集率指标或没有开展分类收集工作的,相应项目给予扣分。市政府每年对各区超额完成市下达的分类收集率指标进行奖励,对分类收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区财政投资购买的大型分类收运处理设备实行鼓励政策。各区也要建立相应制度,对在各自辖区范围内为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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