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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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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供销合作联社关于 强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问题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1]2号

  【发布日期】2001-01-18

  【生效日期】2001-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供销合作联社

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问题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2001]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农业厅、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问题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问题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侵犯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破坏供销合作社社员集体资产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在城镇建设中无偿强行拆除供销社的营业门店,有的地方无偿强占供销合作社的服务设施,有的甚至将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划归国资部门管理等等。为了确保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防止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流失,促进扭亏增盈,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现就加强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问题请示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级供销合作联社及其企事业单位的整体正常运营。我省各级供销合作联社(简称联社)在几十年的发展中,由联社直接出资、投资兴办了一批企事业单位。联社与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在管理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资产上是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各地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不能随意将联社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离脱钩,更不能以行政命令强行拆散。联社与其所兴办的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各项管理和规章制度建设,完善资产运营机制,增强活力,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充分发挥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承担着管理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要切实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当前重点是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结构调整、资产重组和改制过程中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流失。对玩忽职守、放任自流,造成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侵占、破坏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积极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资产管理问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其资产是在国家政策扶持下,由农民群众自愿入股、扩股和兴办企业积累形成的,出资者、所有者、管理者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各地在改革中,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的完整,不得随意侵占、瓜分、平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困难问题,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二00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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