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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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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1998]100号

  【发布日期】1998-05-21

  【生效日期】1998-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防雷

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府(1998)100号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现就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防雷安全工作的认识,把防雷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列为安全工作的内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定期检查防雷设施的安全,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雷安全工作。

 二、市气象局是市政府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防御雷电自然灾害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即主要负责防雷设施运行阶段的工作。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深圳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负责我市防雷设施的检测和技术服务。

 三、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是强制性标准,凡属规定中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规范基础上调查掌握建筑物所在的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条件,认真了解我市气象条件和雷击活动规律,结合被保护建筑物特点,详细制定防雷设施的设计,并切实安置好,以消除雷灾隐患。

 四、生产者生产或销售者销售的避雷器,其质量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的监测、预报以及防御雷电灾害的技术研究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雷设施使用和科学防范雷灾的培训工作,安全有效地加强防雷设施的管理。

 六、各类防雷设施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并实行防雷设施检测证管理制度。经检测符合技术标准的防雷设施发给《防雷设施检测证》,经检测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必须限期整改。《防雷设施检测证》由市气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由市防雷设施检测所签发。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需检测的防雷设施分类如下:

  (一)市级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各石油(气)库站、加油站、氧(氢)气站、化工生产车间和仓库、炸药仓库、烟花仓库和生产车间及有关中、大型设备;金融证券、通信、科研、图书馆、档案馆和政府各部门的计算机系统、通讯设施等电子、电器设备,实行防雷设施年检制,每年由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定期检测一次。

  (二)建筑物在其规定保修期过后,特区内45米(特区外30米)以上高层建筑、学校、区级以上医院、四星级以上宾馆、图书馆、档案馆等,由市防雷设施检测所每两年检测一次。

  (三)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防雷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测。

 七、为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研究,当发生雷电灾害时,有关单位和市民应及时通知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到雷灾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完善防御措施。

 八、凡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事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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