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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1-17
【生效日期】1987-0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国外专家及友好人士
以“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请示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七日) 为了表彰对发展与我市友好合作关系及人民之间的友谊,为我市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专家以及友好人士,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进中外人才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为我“四化”服务,现就对那些有特别突出贡献者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几个问题请示如下:
第一、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范围。
凡应聘或应邀在我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科教机构、农业、医药卫生、财政、金融等单位工作的国外专家,做出特别突出成绩者;凡为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之间政治、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及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友好人士,均可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
一、在协助我市制定战略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改革管理体制,推广现代化管理措施,培养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工农业生产的技术改造和重大设备的研制中,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提供新品种或市场信息,帮助开发新产品,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环境污染,促进产品出口创汇,消化吸收引进的技术设备,工作成绩显著,使聘请单位获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城乡建设规划和重要基本建设工程方案论证、规划设计和施工技术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大幅度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综合效益。
四、对我重要科学研究项目的选题,研究计划的拟定及工作进程中出现的技术难点,提出重要咨询意见,提供重要信息资料,在技术上给予具体指导,取得重大突破。
五、热心我市公益事业,捐赠或赞助款、物折合人民币累计一百万元以上者。
六、对建立与我市友好城市关系,发展友好城市之间在政治、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社会福利事业等领域中的交流合作,作出重大贡献。
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三、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申报与审批。
凡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国外专家,应由聘请单位对其工作的成果进行审议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抄送市外办);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国外友好人士,由建立友好关系的单位提名,连同其事迹材料,报市外事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并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四、授予国外专家及友好人士以“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应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讲究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五、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者,颁发由市长亲笔签名的“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及镀金的“广州市荣誉市民”纪念章一枚。所需经费,应由受益的单位,部门和地区负担。
第六、授予国外专家及友好人士以“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时,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在《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上,应印有“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经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字样。
以上几点,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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