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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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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9-12

  【生效日期】1986-09-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二日)各区、县人民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拓展我市在国外办企业的工作,明确驻外企业的工作方向和基本任务,现将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到国外办企业应放眼国际经济,抓好“两个迈向”(迈向远洋市场,迈向国外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在认真总结经验,巩固现有驻外企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新的驻外企业,做到在国外投资设厂与开拓出口商品市场相结合,技术输出与技术引进相结合,充分利用两种资金,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我市驻外企业是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同世界各地经济联系的纽带。因此,此项工作需统一安排,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国外合理布点,开展国际经济联系和合作。今后,凡在国外设点开办企业的,事前应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同时广州市驻外企业必须树立为我市四化建设服务,为经济向外向型转变服务。驻外企业要坚持独立自主,平行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国外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利用外资(既大胆使用外资,又要会使用外资)、引进技术、加速企业技术改造组织国外资金;开展外经贸活动和科技发展、培养人才、提供信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实践。企业之间要加强联系,互相支持,联合行动,统一对外。

 三、广州市驻外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业务工作归口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驻外企业和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由原派出单位负责管理。

  我市驻外企业的审批程序和工作协调的办法是:

  (一)凡到港澳地区和外国办企业或设立其他形式的经济机构,须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报,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申报程序办理。现有的驻外企业报批手续尚不完善的,须补办手续;未经批准而已在国外设立经济机构的,须将情况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报告,视具体情况,妥为处理。

  (二)经批准的驻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需到举办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扩大或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按规定报批,仍应办理报批手续;在举办国家和地区增设分支机构或自筹资金追加投资,扩大规模应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报国家经贸部备案。

  (三)驻外企业搞重大合作开发资源项目和我方投资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大型项目,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计委初审,报请国务院审批;一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凡需动用国家外汇或国家拨款,涉及国家进口计划安排或需国家用外汇收购产品,以及需要国内综合平衡的项目,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我市上述项目,均须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上报。

  (四)驻外企业返回广州地区投资(包括全资、合作、补偿贸易等方式),视同利用外资,按利用外资项目立项的审批程序办理,享有利用外资项目的各种优惠。

  (五)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国际经济合作处负责办理我市驻外企业的审批工作和业务联系。为了搞好港澳地区驻外企业工作的协调,凡驻香港地区的企业,国外业务部由香港越秀企业有限公司负责协调指导;凡驻澳门地区的企业,国外业务部分由澳门羊城企业有限公司协调。

  (六)我市与省、中央有关单位合营的驻外企业的管理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参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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