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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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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发布文号】广州银发[2002]95号

  【发布日期】2002-05-15

  【生效日期】2002-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

(广州银发[2002]95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直属支行,广东省内(深圳不发)国有独资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外资银行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我分行定于2002年6月22日在广东省内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为确保该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参加粤港港币票据单向结算的外汇指定银行,均具备办理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的资格。

  二、为保证粤港港币支票结算顺利进行,特制定《粤港港币票据联合结算资金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粤港港币票据联合结算资金清算操作规定》和《粤港港币票据双向交换操作流程》,请严格执行。同时,各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广州银发[2002]51号)和《关于明确<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粤汇发[2002]48号),做好双向结算工作。

  三、开通双向结算业务后,开户行划付差额资金须划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在境外开立的港元帐户上。境外账户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账户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英文名称: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CE GUANGDONG PROVINCE BRANCH),账号:012-875-60-10402-3。

  四、为保证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的资金清算工作,防止账户透支,开户行应合理安排头寸,保留足额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时须在清算日下午2时30分前补足应付资金差额。

  五、开户行应根据本行前一工作日提出、提入粤港港币票据的情况进行外币头寸调拨。开户行需调款到自身境外帐户行必须是粤港双方的工作日。境外调款的截止时间为工作日的14:00点前。调款指令超过截止时间,调款起息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六、粤港港币支票资金清算的具体工作由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粤港票据结算操作室运作,该操作室设在广州市环市中路300号天秀大厦B座25楼,联系电话:83564046、83564043、83564037,传真:83564045,电传:441326。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请开户行直接与其联系。

  七、尚未征订粤港港币支票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关于征订粤港港币支票的通知》(广州银办函[2002]62号)尽快征订。

                      二ΟΟ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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