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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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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 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0]7号

  【发布日期】1990-01-12

  【生效日期】1990-0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暂行办法

(穗府(1990)7号一九九0年

一月十二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为促进本市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防止环境污染蔓延,改善城镇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城镇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应作出规划,分批开展。并负责组织、部署、指导、监督、考评。每年的考核结果要向辖区内群众公布。

  一九九0年必须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有:市桥镇、大岗镇、荔城镇、新塘镇、街口镇、温泉镇、新华镇。其余镇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开展时间,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镇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镇人民政府应按本镇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镇环境质量与综合整治工作现状。制定本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在分解落实到年度计划的同时,也应分解落实到各主管部门、企业和街道。

 三、镇人民政府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应组织环保、工业、城建、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监测、统计与计分,并根据计分结果评价本镇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四、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内容包括: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绿化五个方面。具体十六项指标:大气灰尘自然沉降量年月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工艺尾气达标率;机动车尾气达标率;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镇地表水COD平均值;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环境噪声平均值;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率;城镇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率;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内容。

  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八项监测指标的实施细则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另行制定。

 五、考核指标的监测、统计、审查和报告由各有关部门按下列分工负责,没有监测手段的镇,由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区、县有关部门进行监测:

  (一)大气灰尘自然沉降量年月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城镇地面水COD平均值、镇区环境噪声平均值等四项,由环境监测站负责。

  (二)机动车尾气达标率,以县为单位进行监测,由县公安局和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县内不同的镇取同一达标率。

  (三)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由自来水公司或卫生部门负责。

  (四)工艺尾气(SO2、NOX、粉尘)达标率、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工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等六项,由工业主管部门负责。

  (五)城镇污水处理率,由城建部门负责。

  (六)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率,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七)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八)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由环保办负责。

  以上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将每年各项指标考核的结果、数据、资料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告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于次年二月底前报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并公布,同时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六、每年考核工作完成后,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针对本镇环境质量和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推进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区、县人民政府对考核成绩优秀或进步显著的镇及镇长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本办法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解释与计算方法

     二、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分级表

 附件一:

        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解释与计算方法

 一、大气灰尘自然沉降量年月平均值,指建成区(按城建统计定义)大气环境中测得的一平方公里内的灰尘沉降量,按月计算的年平均值。计算方法由市环保办另行下达。

 二、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指建成区大气环境中测得的二氧化硫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计算方法由市环保办另行下达。

 三、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指建成区内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建成区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

               建成区总面积

 四、工艺尾气(SO2、NOX、粉尘)达标率,指建成区工矿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的工艺尾气,其中达标的排放点工艺尾气排放量之和与全部应测排放点(应测是指国家制定有排放标准的工业行业)工艺尾气排放量之和的比。其计算公式是:

           各达标排放点工艺尾气排放量之和

  工艺尾气达标率=-----------------×100%

          全部应测排放点工艺尾气排放量之和

 五、机动车尾气达标率,指全县当年尾气检测达标的机动车数与检测总数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机动车尾气达标率=

       年检尾气达标的机动车数+新领牌尾气达标的机动车数

       ------------------------×100%

            年检机动车数+新领牌机动车数

 六、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指从城镇集中饮用水源中取水总量(湖泊、水库、河流、地下水)与取水中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之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数量的比例。初步确定这一指标检测十四个项目(详见附件2)。其计算公式是:

            每个水源监测达标的项目数×其取水量之和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

                14×各水源地取水总量

 七、城镇地表水COD平均值,指镇区内对城镇环境影响最大的地表水体COD的平均含量。其计算公式是:

              各断面COD测定值之和

  城镇地表水COD平均值=-----------

               各断面监测次数之和

 八、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指城镇每万元工业总产值排放工业废水的量。其计算公式是:

              城镇年排工业废水量

  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

               城镇年工业总产值

 九、工业废水处理率,指镇区内经过各种水处理装置处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与需要处理的工业废水排放总水量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经过处理外排的废水量

  工业废水处理率=-------------×100%

          需要处理的工业废水排放总量

 十、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指经过处理后达到国家排放标准(GB8978―88)(除烷基汞、苯并(a)芘)的外排工业废水量与处理的外排工业废水水量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处理达标外排的工业废水量

  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100%

             经过处理外排工业废水量

 十一、环境噪声平均值,指镇区环境噪声定期监测等效声级平均值。计算方法由市环保办另行下达。

 十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已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100%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十三、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指经过处理、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经过处理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率=--------------×100%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十四、城镇污水处理率,指经过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量占污水总量的比重。其计算公式是:

          污化处理量

  城镇污水处理率=-----×100%

          污水总量

 十五、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率,指镇区内生活垃圾与粪便清运量与产生量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生活垃圾、粪便清运量

  城镇垃圾粪便清运率=----------×100%

            生活垃圾、粪便产生量

 十六、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镇区内非农业人口平均每人拥有公共绿地面积。公共绿地指各类开放的公园(包括动、植物园、陵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公园等)、广场绿地、河(湖)滨绿地和宽度在8米以上设置有行人休息设施的林荫道绿地。其计算公式是:

             镇区内公共绿地面积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镇区非农业人口

 附件二: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分级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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