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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9]12号
【发布日期】1999-03-10
【生效日期】1999-03-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各区、
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职责的通知
(1999年3月10日穗府办〔1999〕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明确我市各部门在发展教育工作中的目标责任,促进依法治教,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
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职责
一、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内的教育工作。
(二)制定本行政区的教育发展规划,开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开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行国家教育基本制度。
组织和保证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保证全部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
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四)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实行优先、优惠政策,保障办学条件。
深入贯彻市委关于开展教育投入体制改革的精神,建立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收取学费、杂费,征收教育费附加、土地有偿使用费,利用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以及设立教育基金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确保政府主渠道的投入,拓宽吸纳社会各方面对教育的投入渠道。
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用于开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把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把学校的基本建设和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教学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五)组织实施《教师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对教师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的退休金比例。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
对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
(六)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依法保障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保障从业人员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七)依据《教育法》等规定实施奖励。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
(八)执行《教育法》等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教育法》等教育法律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权限予以处理。
(九)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市教育委员会。
1.主管全市教育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规划,推行国家教育基本制度,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或终止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4.会同计划、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保障机制,统筹解决教师住房等问题。
5.推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认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资格,对符合资格的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6.会同财政、人事、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拟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面积、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为逐步实行按标准和定额拨付教育经费,保障各级教育的财政拨款实现“三个增长”提供依据。
每年根据市人大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算报告,对教育经费及时提出用款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及时审批及拨款。
7.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8.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9.办好师范教育,制订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10.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多媒体等现代化教育手段。
11.积极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12.执行《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规所规定的由市教育部门作出的处罚,维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二)市计划委员会。
1.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列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各级各类教育事业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计划,做好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工作,使教育事业发展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和落实达到规划目标所应采取的政策措施,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2.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全市师资培养的中、长期规划;会同教育、人事、财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保障机制。
3.做好全市教育投资的统筹平衡工作,协调教育费附加等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工作,按规定增加教育投入,努力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将各类教育的基本建设和教师住房建设列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优先考虑安排。
4.组织实施《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穗府〔1996〕100号),对全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在市政府统一征收的配套设施费中分配给零散住宅配套设施费部分,按不少于60%的比例投入教育设施配套项目建设。
(三)市财政局。
1.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广州市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穗字〔1995〕1号),逐步增加教育投入。
2.将市本级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根据教育、计划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项目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划拨给教育部门或有关用款单位安排使用。
3.会同教育、人事等部门拟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面积、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为逐步实行按标准和定额拨付教育经费,保障各级教育的财政拨款实现“三个增长”提供依据。
4.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教育经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和勤工俭学收入等)的管理和监督。
5.将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向市人大报告,接受市人大的监督。
(四)市物价局。
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制定各级各类教育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对教育收费进行监督。
(五)市地方税务局。
1.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交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育部门和学校办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情况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鼓励教育部门兴办直属工厂、企业。
(六)市建设委员会。
1.会同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将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2.会同规划、国土房管部门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七)市人事局。
1.制定教师工资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教师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2.会同教育部门推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3.会同教育部门推行学校教育职员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4.会同教育部门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八)市公安局。
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秩序、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和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教学秩序,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
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有行为偏差的学生的教育工作。
(九)市司法局。
1.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校法制教育。
2.配合有关部门,为在劳教场(所)接受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十)市劳动局。
1.会同教育、人事等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推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或者上岗前职业教育制度。
2.依照《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等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等职业教育的综合管理。
3.会同教育、人事等部门推行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4.依法保护劳动者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5.会同教育、人事等部门,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市文化局、广播电视局。
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鼓励社会文化机构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社会文化公共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全面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积极指导和支持教育部门设立教育电视台或专门的教育频道。切实加强对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机室、电脑游戏室等的管理。营业性舞厅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在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准开设游戏机室,违者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十二)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1.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支持学校开展体育活动。
2.会同教育部门完善体育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十三)市卫生局。
1.组织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会同教育部门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2.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完善卫生保健机构、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积极指导和支持教育部门建立学生健康研究中心。
(十四)市统计局。
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地方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统计公布制度,向全社会公布。
(十五)市审计局。
1.监督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用于教育,不被挪用、克扣。
2.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十六)市外事办。
1.配合教育部门积极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
3.依法保护境外个人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
三、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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