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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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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81901

  【发布文号】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5号

  【发布日期】1998-01-03

  【生效日期】1998-0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月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

           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改为:

  《广东省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规定》

 二、第一条改为:“为了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第二条改为:“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第三条改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删去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六、第七条改为第四条:“雇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七、第八条改为第五条:“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提供资金、场所、交通通讯工具或者其他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非法财物,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八、第九条改为第六条:“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九、第十五条改为第七条:“对举报、揭发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惩处。”

 十、第十六条改为第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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