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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7-08
【生效日期】2002-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
《关于印发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的通知》的决定
(2002年7月8日)
深计生〔2002〕2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计生〔1997〕34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深计生〔1997〕66号)
3.关于印发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的通知(深计生〔1997〕69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深计生〔1998〕39号)
5.关于新生婴儿随父在深圳市入户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规定(深计生〔1999〕31号)
6.关于贯彻《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计生〔1999〕57号)
7.关于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贯彻执行《收养法》规定的有关意见(深计生〔2000〕5号)
8.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以及统一规范使用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的通知(深计生〔2000〕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关于印发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的通知注1
(1997年12月8日)
深计生〔1997〕69号
各区、镇(街道)计生办:
现将《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
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是我市计生部门掌握流动人口婚育、节育情况的前提,也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方便群众,有利于计生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省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注2,结合我市计生工作的实际,现就发放、查验《证明》工作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一、(此条废止)注3
二、《证明》由镇(街道)计生办发放。《证明》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求认真填写。注4
三、我市以下外出人员需办理《证明》:注5
(一)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区户籍的育龄人员外出到宝安、龙岗区拟暂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
(二)宝安、龙岗区户籍的育龄人员外出到其它区、其它镇拟暂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
(三)深圳市户籍的育龄人员外出到其它省、市拟暂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
四、签订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时,不得收取合同保证金或计划生育押金(按金)。注6
五、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到当地镇(街道)计生办交验《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计生部门应随到随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验证、收取管理费和罚款,对无证人员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告知其在限期内补办回户籍地的《证明》,限期界满后仍未补办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查环查孕对象,应按规定查环查孕。注7
六、核验《证明》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进行查验注8。查验《证明》时,一般同时对照身份证即可。必要时可要求已婚育龄妇女持证人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生育证、结扎证、上环证、查环查孕证明等),但不要求流动人口出具难以提供的证明(如集体户口本、原籍户口本等)。
七、核验《证明》时,不得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核验《证明》时,对无证人员或持证人员的生育、节育情况有疑问的,应按有关规定,将其情况通报其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注9
八、流动人口所持节育手术证明系深圳市计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除非有人投诉节育手术有假,一般无需本人再次复查(季度查环查孕除外)。
九、男方持《证明》,《证明》中注明女方在内地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且女方未一同流入深圳,验证时不得要求女方从内地赶来深圳做复查或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十、(此条废止)注10
十一、验证应严格控制在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确因工作量大,需村(居)委、企业计生办验证的,应办理委托手续,验证章只能加盖镇(街道)计生办的条形章,验证时登记的资料应及时反馈给镇(街道)计生办。
十二、流入我市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是我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对其计划生育情况有疑问的,应及时与户籍地计生部门沟通。注11
以上规定,各级计生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正常工作中如违反上述规定,群众投诉属实的,市计生办将根据违反的情节和后果,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责令如数退还罚款和保证金;2、群众多次投诉,仍未及时纠正的,在全市计生系统通报,并在年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总分中酌情扣分。
注1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改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注2 原句为:根据粤计生委〔1996〕27号《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范》
注3 此条原文为:深圳市范围内户口与居住地同在一起的,无须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注4 此条原文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由镇(街道)计生办发放。填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应严格按照粤计生委〔1996〕27号文的要求认真填写。其中经办人须亲笔签名,有效期和生育子女数必须要汉字大写,未婚、未育的子女数也应填写"零"。
注5 此条原文为:深圳市范围内,户口在罗湖、福田、南山区的,离开户籍所在区到其它区暂住的育龄人员(不含工作);户籍在宝安、龙岗区的育龄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的镇,到其它区、镇暂住的(不含工作),需办理《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按要求及时验证。如未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应根据情况限期补办,限期界满仍未补办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罚。
注6 此条原文为:签订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时,收取200元合同保证金。合同期满,已婚育龄妇女如无违反合同的行为,应如数退还保证金。
注7 此条原文为:流动人员持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主动到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验证的,应随到随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验证、收取管理费和罚款;对不规范证件,可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补办,省内15天,省外30天,限期界满仍未补办的,可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注8 原文为:核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时,必须严格按照粤计生委〔1996〕27号文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操作规范进行查验。
注9 该款为新增加。
注10 此条原文为:男方已满60岁单独流入本地的,无须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注11 此条原文为:流入我市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虽未达晚育年龄,但持有户籍地有效的《生育证》怀孕或生育的,不应向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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