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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1994]129号
【发布日期】1994-11-07
【生效日期】1994-1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营运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4〕12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一些地方运用结存的部分社会保险基金进行营运,对结存基金的保值增值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在营运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忽视基金安全的倾向。为加强对基金营运的管理,保证其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管好社会保险基金,保证其安全,是维护广大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对此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监督,把这项工作做好。要建立和健全基金运用及监督制度,严格按照安全、增值的原则运用基金,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委员会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用的监督检查作用。
二、社会保险基金结存部分原则上用于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家、省政府发行的债券,或经省社会保险委员会批准,用于委托银行、金融投资机构非指定项目放款;不得用于对项目直接投资、对企业直接放款和从事股票、期货交易等。社会保险基金营运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另行下达。
三、在省下达基金营运管理办法之前,各级政府应立即停止社会保险结存基金营运项目的审批、报批工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情况进行一次清查。
(一)原经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或原省劳动保险公司)集体研究批准用于项目直接投资或融资的基金,凡已经到期的必须偿还。用款单位偿还有困难的,由担保单位偿还;用款单位和担保单位无力偿还的,由清查小组审计调查、确认,提出分期偿还意见,经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批件抄报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和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备案。对于到期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应依法强制还款。
(二)凡没有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自行营运和挪用的基金,不论是否到期,都要坚决尽快追回。
(三)凡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经营房地产、购买股票等风险投资,或用作资金担保、抵押以及擅自动用基金购车和住房的,不论是谁批准和是否到期,都要限期尽快追回。
(四)需偿还的社会保险基金,无论是投资、融资、借用或其他形式,一律要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付息。
(五)对擅自运用、挪用基金和在基金营运过程中有营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及造成基金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当事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这次清查工作,省将派检查组到各地进行检查。
各市要将这次清查情况于11月底前书面报告省社会保险委员会,抄送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由省社会保险委员会汇总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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