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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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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1-10

  【生效日期】198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一月十日)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的有关进口货物许可制度的规定,为了加强进口贸易计划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外经贸部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市外经贸委)是管理广州地区授权范围以内的进口货物许可证的主管机关。凡属地方有权审批进口的或必须签发进口许可证的货物,由市外经贸委协调审核签发。

 第二条 凡属外经贸部规定凭证进口的货物(包括价购或商务赠送的货样、广告品,详见附表一),不分进口贸易方式(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另有规定除外),外汇来源和进口渠道,都必须事先申请进口货物许可证。

 第三条 国务院归口审核部门批准进口的货物许可证发放范围:

  一、凡经国家计委批准下达的年度进口计划内列明具体品名、数量和用货部门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凭国家计委批准文件按发证权限(见附表一)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二、未列入国家年度进口计划的,凭国务院有关归口主管部门批件和其他有关单位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第四条 广州市审批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范围:

  一、电子计算器、录音机机芯、自行车、收音机、电风扇等五种货物的进口,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市外经贸委协调复核后,凭批件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二、按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经批准经营进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在贸易中购进的限制进口货物样品、广告品,由市外经贸委审批后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三、合资、合作企业合同规定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口货物,在合理数量内,除汽车和电视机外,其余经市外经贸委审批后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所办理的进口物品,在五年内不能重复申请进口。

  四、在对外贸易往来中,外商赠送给有关部门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在合理数量内,除汽车外,其余经外经贸委审批后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五、按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可以经营进口业务的各类公司,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进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业务。

  在上述公司中属外经贸部列名的各专业分公司,工贸、农贸分公司和市属外贸进口公司所进口的货物,除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外,可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其他各类有进口业务的公司(企业)所进口的全部货物,均须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除国家限制进口商品以外的货物,由市外经贸委审批并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六、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药、卫生部门需自行购买或委托驻国外机构购买本单位急需的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药、卫生用品;工厂企业需自行购买或委托驻国外机构购买本单位急需的机械、仪器、电器设备的零配件、器件,每批总值在五千美元以下的非国家控制商品,经市计委审定并核准用汇指标后,凭市外经贸委批文可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可凭《在国外自购少量急需物品审批单》放行。每批总值超过五千美元的,须经外经贸部审批并核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第五条 合资、合作、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承包工程等项目进口货物许可证的发放:

  一、经批准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属批准该项业务范围内,并将加工成品返销境外的,可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因故将进口料、件或加工成品转为内销的,应视同一般进口,其中属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应经归口审查部门批准,凭批件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属于广州市审批范围的,由市外经贸委审批后发证;属非限制进口商品,须凭市外经贸委批文,直接办理进口手续。

  二、经批准的补偿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属非限制进口商品,可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属国家限制进口商品须事先报经归口部门批准,按发证权限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三、经外经贸部或市外经贸委批准并已在外经贸部备案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生产所需进口物资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范围及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其他:

  一、对经批准的外国产品技术维修和寄售业务项下进口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和烟、酒等经国务院归口部门审批,凭批件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二、属于本市技术改造必须引进的先进设备,应经主管委办与市经委协调审核后,由市外经贸委根据国家授予广州市的有关规定权限具体掌握许可证的签发。

  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属进口区内使用的物资,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由该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向市外经贸委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第七条 签发对象

  一、经国家批准的市属各外贸进出口公司。

  二、经省、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市各工(农)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企业。

  三、经外经贸部批准,或经省、市外经贸委批准,已在对外经贸部备案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省、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企业。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 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经申请单位盖章的申请函(详见附表二)

  二、提交主管部门或归口审批部门的批准件,合资、合作企业还须提交已批准的合同或协议。

  三、订货卡片。

  四、外汇来源证明。

  五、其他与进口订货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持有由国务院归口部门审发批文者可直接到市外经贸委签发;由地方主管部门审发的,必须经市外经贸委协调复核后发证。

 第十条 进口货物许可证不准擅自涂改。如确需更改的,应经主管部门或归口审查部门同意后,由原发证机构审核更改。

 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许可证需要展期的,由申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构酌情处理,每证只限展期一次。  

 第十二条 对有损国家利益,违反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或违反经营渠道以及高价进口的货物,市外经贸委、市外贸局有权拒发或撤销已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

 第十三条 证书收费:按照外经贸部统一规定,每份证书收费五元。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   国家限制进口货物全部凭许可证进口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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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  审  批   │ 发 证

 ──────────────┼────────┼─────

 1、汽车(指各种交通运输汽车│国 家 经 委 │经 贸 部

   及汽车底盘)      │        │

 2、摩托车(包括轻骑)   │国 家 经 委 │市外经贸委

 3、自行车(包括摩托车自行 │市计委、外经贸委│市外经贸委

   车)          │        │

 4、电视机         │国 家 经 委 │经 贸 部

 5、收音机         │市计委、外经贸委│市外经贸委

 6、录音机(包括收录两用机、│国 家 经 委 │市外经贸委

   放音机)        │        │

 7、录像设备(指成套录像设备│国 家 经 委 │市外经贸委

   及录像机)       │        │

 8、电风扇         │市计委、外经贸委│市外经贸委

 9、电冰箱(指容量300立升│国 家 经 委 │市外经贸委

   下,制冷温度-20℃内)│        │

 10、洗衣机(指洗干量3.5│国 家 经 委 │市外经贸委

    公斤以内的)     │        │

 11、手表         │国 家 经 委 │市外经贸委

 12、照像机(不包括医疗、水│国 家 经 委 │市外经贸委

    下、空中等特殊用途的)│        │

 13、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国 家 经 委 │市外经贸委

 14、电子计算机(指各种整套│国 家 经 委 │经 贸 部

    计算机及中央处理机) │        │

 15、电子计算器(指袖珍电子│市计委、外经贸委│市外经贸委

    计算器及可编程序计算 │        │

    器)         │        │

 16、复印机        │经   贸   部│经 贸 部

    以上十六种产品的整套散│        │

    件、组装件视同整机,均│        │

    须经审批和领证    │        │

 17、电视机显像管     │国 家  经 委│市外经贸委

 18、录音机机芯(含整件散 │市计委、外经贸委│市外经贸委

    件)         │        │

 19、化纤织物(布料、服装、│商   业   部│经  贸 部

    针织、化纤衫裤、裙子、│        │

    袜子、蚊帐)     │        │

 20、化纤单体(聚脂切片、己│国  家 计 委 │经  贸 部

    内酰胺、对苯二甲酸二甲│        │

    脂、纯对苯二甲酸、尼龙│        │

    66盐、聚丙稀树脂) │        │

 21、化学纤维(粘胶、铜胺、│国  家  计 委│经  贸 部

    醋酸、涤纶、锦纶、  │        │

    晴纶、维纶、丙纶、  │        │

    氯纶、胺纶纤维)   │        │

 22、聚碳酸脂       │ 国家物资总局  │市外经贸委

 23、ABS树脂      │ 国家物资总局  │市外经贸委

 24、橡胶         │ 国家物资总局  │经 贸 部

 25、硫酸         │ 国家物资总局  │市外经贸委

 26、南药十六种(羚羊角、犀│ 国家医药管理局 │经 贸 部

    角、广角、虎骨、豹骨、│        │

    麝香、 牛黄、 海马、甲│        │

    片、西洋参、大海子、 │        │

    砂仁、 豆蔻、血竭、 沉│        │

    香、西红花)     │        │

 27、民用爆器材      │ 兵器工业部   │市外经贸委

 28、木材         │        │经 贸 部

 29、各种机动车辆用的新旧轮│ 国家物资总局  │市外经贸部

    胎或翻新轮胎     │        │

 30、烟草( 卷烟、 雪茄、烟│ 国家专卖局   │经 贸 委

    丝)         │        │

 31、空调器        │ 国家经委    │市外经贸部

 32、汽车起重机      │ 国家经委    │市外经贸委

 33、电子显微镜      │ 国家经委    │市外经贸委

 34、电子分色机      │ 国家经委    │市外经贸委

 35、X射线断层检查仪   │ 国家经委    │市外经贸委

 36、气流纺纱机      │ 国家经委    │市外经贸委

 ──────────────┴────────┴──────

 附表二:       进口货物许可证申领函

  请填写下列十二项内容:

┌───────────┬──────────────┐

│ 1、申请单位:    │ 8、贸易方式:      │

│           │              │

├───────────┼──────────────┤

│ 2、收货单位:    │ 9、批准进口机关的文号、 │

│           │   批准号:       │

├───────────┼──────────────┤

│ 3、进口国别地区:  │10、进口货物中英文名称和 │

│           │   规格型号:      │

├───────────┼──────────────┤

│ 4、货物原产地:   │11、数量:        │

│           │              │

├───────────┼──────────────┤

│ 5、对外成交单位:  │12、进口单价       │

│           │     总价       │

├───────────┼──────────────┤

│ 6、到货口岸:    │13、许可证有效期限:   │

│           │              │

├───────────┤              │

│ 7、外汇来源: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              │

├───────────┴──────────────┤

│注:1、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以内       │

│  2、凡申领出口货物许可证,须事先递交上级有关单位│

│批准件及申领函。经市外贸局贸管处复核后,方可领取许可│

│证。如手续不完备,一般不予受理。          │

│  3、此函由申请单位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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