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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8-10
【生效日期】1994-08-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预防控制疟疾工作方案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深圳市政府) 疟疾是危害严重的传染病。1993年全市疟疾发病率比1992年上升34.45%。今年1至5月,全市疟原虫血检阳性病例比去年同期上升45.25%,5月份以来,龙岗区和宝安区的一些重点镇的疟疾疫情继续发展。疫情上升的趋势对全市人民的健康和经济建设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控制疫情的蔓延,保障人民的健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控制疟疾疫情,防止暴发流行,降低年发病率,减轻健康危害,保障经济发展。
二、范围
实施预防控制疟疾的重点地区:
龙岗区南澳、大鹏、葵冲、坑梓、坪山、坪地、龙岗、横岗、平湖、布吉10个镇;
宝安区西乡、福永、沙井、松岗、公明、石岩、龙华、观澜8个镇及光明华侨畜牧场;
南山区西丽办事处;罗湖区盐田办事处。
每年,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疟疾疫情的变化和需要,调整或增减疟疾防制重点区域的范围
三、任务
(一)根治患者。上述各辖区疟疾流行严重的镇和街道要集中力量,抓好疟疾现症患者的根治,控制传染源。各级医院和镇(街道)卫生院对疟原虫血检阳性患者,有条件的应动员住院治疗,并要认真做好个案调查,无论是当地的病例还是输入的病例,凡不住院治疗者,均由镇(街道)医院、卫生院派专人分片包干,送药到手,看服进口,给予初步治疗并实施追踪根治。对来自周边城市的疟疾患者,由发现的医院给予治疗并及时转报传染病卡,通知当地医院(卫生院)负责追踪根治管治;对本市非本镇的疟疾患者,由发现的医院负责将患者直接护送到患者属地的镇医院(卫生院),由其实施专人追踪根治,双方不得推诿和挂空疟疾病人。各有关工厂、企业和村(居)委会等责任单位对每一新发疫点,必须采取综合防制措施,并在1至3天内迅速清除病灶点,不得出现第二代病例。
(二)控制蚊媒。对疟疾疫区、疫点内的烧窑、建筑、打石、筑路、种养、植树、架线等行业的重点人群,要强制实行溴氰菊蟋浸泡蚊帐和睡眠挂帐措施,切断蚊媒传播途径。对进入疟区、疟点的重点外来人群,必须纳入蚊媒控制活动范围。各辖区疟疾疫区、疟点内有关工厂,企业和重点村(居)委会要指派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加强自身管理情况,结合开展溴氰菊蟋滞喷洒,消灭蚊媒孳生地。
(三)预防服药。在流行季节,对疟疾防治重点区内从事烧窑、建筑、打石、筑路、种养、植树、架线等行业的重点人群,要采取预防服药措施。发病人数较多的工厂、企业和村(居)委会采取氯喹、伯喹间歇口服;病人较少的单位,则单服氯喹或乙胺嘧啶。各单位视当地疫情并根据当地卫生防疫站和医院的规定,每隔10天或半个月组织一次预防服药,每人服用一般3至4次。
四、措施
(一)市、区、镇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逐级订预防控制疟疾目标责任书,实施明确的辖区传染病防治奖惩责任制,全力抑制疟疾疫情上升的趋势,降低疟疾的年发病率。
(二)每年4月和7月在全市预防控制疟疾域开展两次防治疟疾突击月活动。
突击月的时间安排(遇雨季,时间可适当推迟):
4月5日至10日和7月5日至10日为组织宣传、发动、准备阶段。市、区、镇要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和药物、器械的准备及专业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4月11日至30日和7月11日至30日为突击活动实施阶段。市、区、镇要按任务要求逐级具体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5月1日至5日和7月31日至8月5日为总结阶段。5月2日和8月2日前,各镇(街道)医院要将具体贯彻情况报区卫生局、区卫生防疫站;5月5日和8月5日前,实施突击月活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区卫生局要分别将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5月10日和8月10日前,各区政府要把本辖区突击月的工作情况报市政府。
(三)市财政部门、各区、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专项经费的核拨。
(四)市、区、镇卫生、公安、劳动、城管、建设、农业等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五)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和工厂、企业疟疾防治措施的考核以及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和镇医院(卫生院)负责各项技术措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疫情监测。
各级医院(卫生院)负责疟疾患者的住院治疗和追踪根治;对每一确诊的疟疾患者,按市物价部门和卫生部门的标准一次性收取全程根治(上门送药和现场督导)费用。
为确保浸帐的质量,各镇(街道)医院(卫生院)必须组织专业人员负责现场浸帐的技术操作。
(六)各区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别研究制订疟疾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切实解决当前基层疟疾防治工作的一些难题,抓好如下管理措施的技术措施:
1、镇政府与街道办事处要确保每年4月和7月每次突击月期间有7至20人的综合防治突击队伍进入现场,进行巡回监督和检查。在根治病人和预防服药时,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送药到手,看服进口,以保证工作质量。
2、镇政府与街道办事处要确保每次突击月期间疟疾防治经费到位,疫情(血检疟原虫阳性人数,下同)比上一年同期上升30%以上的镇,每次要保证到位经费5万元以上,还应逐步解决辖区全人口人平每年1.5至3万元的疟疾预防控制经费。
3、建立疫区、疫点内重点单位溴氰菊蟋浸泡蚊帐登记造册制度。
4、建立疫区、疫点重点人群预防性服药登记造册制度。
5、各疫区、疫点内的工厂、企业、村(居)委会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卫生防疫措施,到所在地的镇(街道)医院卫生院领取《检疫证》,方可从事工作。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镇(街道)医院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派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和检查员对疫区、疫点的工厂、企业、村(居)委会的预防控制工作依法监督、检查。
突击月期间,市卫生行政部门、龙岗区、宝安区等卫生行政部门要指派市、区卫生防疫站各派6至8名专业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到疟防重点镇协助开展工作。
市卫生防疫站要派专人协助各区加强疫情监测,开展带虫率调查。
(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厚片法进行疟原虫的血检,按期完成血检的监测数量,保证诊断和监测的质量。
(九)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每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控制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可能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采取强制措施;对阻拦、欧打和伤害执法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五、考核
每年终,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和镇(街道)医院(卫生院)等专业人员对疟疾预防和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责任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镇医院(卫生院)及其责任人予以奖励。对预防控制措施不落实,造成疫情上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年终考核标准:
(一)区、镇(街道)辖区当年疟原虫血检阳性数和疟疾发病率与上一年相比均下降20%以上;
(二)区、镇疟原虫血检阳性病人的现症根治率达98%以上;第一次追踪根治率达80%以上;疟原虫血检阳性片符合率达98%以上;血片制作和储存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实地随机抽查、核对登记表册,考核血检数浸帐数和预防服药人次数,三项达标率均达98%以上;疟疾疫情报告(旬报、月报)及时、准确,漏报率在3%以下;
(四)对所辖的工厂、企业、村(居)委会发出传染病监督管理意见书的覆盖率达98%以上。
(五)所辖地区无疟疾暴发点和无挂空疟疾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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