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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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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办发[1998]1号

  【发布日期】1998-01-22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办发(1998)1号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和各一、二类企业:

  《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支出管理,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支出,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深发〔1997〕18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原则是:从严、务实、节俭。财政对会议费实行专项审批、会前预算、会后审计、大型会议专人监控以及会议费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议的分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议分二类:一类会议包括全市性会议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全体会议以及由深圳承办的中央各部、委,省各厅、局会议。二类会议指市直各系统、各单位召开的会议。

 第四条 一类会议须经市委、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后由财政专项核拨经费;各单位承办中央各部、委,省各厅、局会议需要市财政资助的,主办单位事先须经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财政方给予补助。二类会议经费由各系统、各单位在年度预算经费中按规定开支,财政不予追加;特殊情况需财政补助的会议,须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经主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批准,财政方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会议经费预算的内容。向财政申请会议经费的预算,需包括:会议议题、议程、会期、会议地点、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各项明细费用预算,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以及有关领导的批件,承办上级会议的有关通知等。

 第六条 提倡会议不食宿,适当发放会议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确需住宿的,应按规定开支,膳食尽量实行自助餐。

 第七条 各类会议住宿费、伙食费、杂费开支标准如下:

------------------------------------| 会议 |住宿费标准(元/人天)|伙食费标准(元/人天)|杂   费||    |-----------|-----------|标   准|| 类别 |住 宿 费| 不住宿 |伙 食 费| 不就餐 |     ||    |     |交通补贴 |     |伙食补贴 |(人/天)||----|-----|-----|-----|-----|-----|| 一类 | 230 | 100 | 200 | 100 |  80 ||----|-----|-----|-----|-----|-----|| 二类 | 180 |  80 | 170 |  70 |  50 |------------------------------------

 第八条 各类会议工作人员配备比例如下:

  会议代表人数       工作人员配备比例

    50           10%

   51――100       13%

  101――200       16%

  201――300       20%

  301以上          25%

  工作人员会议费按正式代表的90%核拨。

 第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100名代表以上的大型会议以及会期超过三天的会议,财政从严审批经费。

 第十条 提倡定点开会。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性会议应在政府属下的会堂、礼堂、剧院、迎宾馆以及单位的培训中心、招待所召开。会议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会议属大型会议。由财政和主办单位实行在规定的范围内招标定点召开。不得到旅游点召开会议,也不得将本市会议安排到市外召开。

 第十一条 严禁将个人消费的长途电话费、洗衣费、参观门票等列入会议费开支。严禁发放会议礼品、纪念品。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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