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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9-16
【生效日期】1993-09-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决定
(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我省教育、医疗收费制度改革,适应教育、医疗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教育收费和医疗收费)适用本条例……”中的“(包括教育收费和医疗收费)”删去,全条修改为: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应遵守本条例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收费管理。”
教育、医疗收费划出《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后,必须严加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基础教育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
教育收费和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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