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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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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3]65号

  【发布日期】1983-07-17

  【生效日期】1983-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

《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

(1983年7月17日穗府〔1983〕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房管局,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请贯彻执行。恢复一九六六年九月前的私房租金水平,是落实私房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有利于加强对房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保障广大私房住户的安全,各单位应给予支持。市属各县私房租金标准问题,可由各县房管部门参照市的标准,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 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标准》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我市出租私房的租金标准,在一九五八年私房改造完成后,曾规定可比民用公房住宅租金标准高百分之三十,具体可由主客双方协商议定。一九六六年出租私房停止收租,以致私房无人管理。一九六九年经市革委会决定,由我局对全市出租私房实行代收租、代修缮(简称“双代”),接管后一律按我局现行的民用公房住宅租金标准评定租金(现行民用住宅租金标准比一九五八年标准降低百分之十八)。近几年来,落实私房政策发还“双代”房给业主自行营业,但“双代”时降低了的租金未有恢复“文革”前的标准,致使私房政策未能完全落实。

  近年来,由于房屋维修材料和各项费用不断增加,以致私房的维修大多数靠购买高价材料,房租偏低业主无法维持正常的维修费支出,因而,房屋失修失养情况日趋严重,影响了私房业主经营管理房屋的积极性,加剧了住房紧张状况。为更好地落实私房政策,在发还出租私房产权后,也应落实私房租金政策,恢复“文革”(即一九六六年九月)前的出租私房租金水平,以解决部份维修费不足的困难。

  现按“文革”前私房租金水平,制定出“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标准”(附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将由现行的平均0.25元恢复到原来的0.38元。

  恢复“文革”前租金水平的时间,由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不予追补。租用私房的住户所增加的租金按市政府穗府〔1981〕15号文有关房租补贴的办法执行,即住户本人负担租金额的百分之六十,住户的所属单位负责补贴租金额的百分之四十;没有单位的住户或住户的所属单位未实行房租补贴的,全部由住户本人负担;少数救济户可由民政部门负责增加房租差额救济金来解决。

  恢复“文革”前租金的具体工作,由市房管局组织各区房管局的私房管理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工作,由业主提出申请,按新标准重新评定新租,并签订租赁合约。业主不能以任何借口迫迁和刁难租户。

  市属各县私房租金标准问题,可由各县房管部门参照市的标准,按照各县具体情况,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标准

  (一)计算公式:月租=房屋租金基数×房屋使用面积×(1±居住环境加减率)+地租单价×房屋使用面积(如另有园的再+园地面积×地租单价)

  (二)各类房屋租金单价表

                         元

                    单位:――――――

                       使用面积M2

────┬─┬────────────────┬─────

  项 │等│                │每平方公

    │ │条  件  及  内  容   │尺租金单

  目 │级│                │ 价

──┬─┼─┼────────────────┼─────

 房│结│1│钢筋凝土柱梁楼面或砖墙钢筋混凝土│0.22

  │ │ │ 楼面             │

  │ │2│钢筋混凝土柱梁木楼面(混合结构)│0.21

  │ │3│砖墙木楼房           │0.18

  │ │4│双隅砖墙平房          │0.17

  │构│5│单隅砖墙平房或泥墙平房     │0.16

  ├─┼─┼────────────────┼─────

  │地│1│柚木或什木地板         │0.05

 屋│ │2│花阶砖或水磨石地面       │0.04

  │ │3│大红阶砖地面、洋灰地面     │0.03

  │面│4│碎砖地面,杉木板楼面      │0.01

  ├─┼─┼────────────────┼─────

 租│内│1│砖墙批荡(上等木材玻璃屏门等作此│0.05

  │ │ │ 级计)            │

  │墙│2│□口砖墙            │0.04

  │ │3│板条批灰或竹织批灰(普通门作此 │0.03

  │面│ │ 级)             │

 金│ │4│杉木板             │0.01

  ├─┼─┼────────────────┼─────

  │门│1│木门窗或钢窗(带纱窗百页窗作此 │0.05

  │ │ │  级)             │

  │ │2│油漆杉木门窗带纱门窗百页窗   │0.04

 基│ │3│油漆杉木板门玻璃窗       │0.03

  │窗│4│杉木板门木板窗         │0.01

  ├─┼─┼────────────────┼─────

  │设│1│浴室(有浴缸)厕所、自来水、电灯│0.06

  │ │2│厕所、自来水、电灯       │0.05

  │ │3│自来水、电灯          │0.04

  │ │4│电 灯             │0.03

  │备│5│自来水             │0.01

 ─┼─┴─┴────────────────┼─────

  │   条            件   │增减率

  ├─┬─┬────────────────┼─────

 居│窗│1│东南西北面或东南向均有窗    │+10%

  │ │2│单边东或南向窗         │+5%

  │ │3│单边西或北向窗         │ 0

 住│ │4│无向外窗(有天窗空气通畅的可不 │-5%

  │向│5│ 减)             │

  ├─┼─┼────────────────┼─────

 环│其│1│地面潮湿、空气不畅通的     │-5%

  │ │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0%

  │ │3│房屋室内高度低于2.5公尺   │-10%

 增│ │4│飘(阳)台按其实际面积计租(包括│-50%

  │ │ │ 外走廊)           │

  │ │5│多层房屋从五楼起(指无电梯设备)│-5%

 减│ │ │  每层减            │

  │ │6│郊区的芳村、沙河、员村     │-5%

 率│ │7│郊区的其他地区和黄埔区     │-10%

  │ │8│                │

  │ │9│                │

──┴─┴─┴────────────────┴─────

  (三)地租单价表

──┬─────┬──┬─────┬─────┬──────

 级│每平方公尺│ 级│每平方公尺│级   别│每平方公尺

 别│地租单价 │ 别│地租单价 │     │地租单价

──┼─────┼──┼─────┼─────┼──────

 1│3角   │ 7│1角6分 │ 13  │  6分

 2│2角8分 │ 8│1角4分 │ 14  │  5分

 3│2角5分 │ 9│1角2分 │ 15  │  4分

 4│2角3分 │10│1角   │16~18│  3分

 5│2角1分 │11│  8分 │19~23│  2分

 6│1角8分 │12│  7分 │24~30│  1分

──┴─────┴──┴─────┴─────┴──────

  (四)计算方法的几项规定及说明:

  (一)计算方法:

  1.房屋租金基数:是按(房屋租金单价表)中的(结构)(地面)(内墙面)(门窗)(设备)等五项条件根据房屋具体情况确定各项等级后,把各级单价加起来就构成每平方公尺的房屋租金基数。

  2.房屋使用面积:是指由建筑面积中减去墙壁和楼梯所占面积,计租时量度面积应从内墙量起。不应包括墙身面积。

  3.房屋居住环境增减率:是按(房屋租金单价表)中(居住环境增减率)的各项条件,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等级后,将应增或应减的增减率相加或相减构成,增减率只限于房屋租金中增减,不得包括地租增减。

  增减率最大限度是增率不得超过30%,减率不得超过40%,(地下室可减至50%)。

  4.地租单价:凡1―10级地级马路的房屋、楼下作工商业用房,楼上作住宅用房者,楼下照工商业用房地租标准计地租,楼上一律以15级计地租。(包括马路面一向作住宅用房)15级以下街道的房屋。照原地级计地租。房屋如附有园地者,园地部份可按照土地面积计算地租。

  5.多户租金的分摊计算办法:如系多户共住一层(或一幢)房屋,其各户租金(包括多户共用的过道间、厨房、厕所、浴室)的计算办法两种:一种是整层(或整幢)房屋计租后,根据各户实际使用情况,大家合理协商分摊,另一种分户计算,各户按实际住用面积计算,对公用地方可以按各户实住用面积大小的比例,并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分摊计算。

  (二)非住宅用房租金计算办法:

  1.工业企业用房,参照一九八一年十月执行的“广州市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执行。

  2.由国家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文教、卫生、福利事业用房可比住宅租金高30%至50%,使用单位自搭阁楼或天台加上盖部份以投资抵扣租金后也应计租。

  (三)对有些房屋内部间格设备与本标准不尽相符的,可参照类似项目计算。

  (四)此标准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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