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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83]65号
【发布日期】1983-07-17
【生效日期】1983-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
《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
(1983年7月17日穗府〔1983〕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房管局,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请贯彻执行。恢复一九六六年九月前的私房租金水平,是落实私房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有利于加强对房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保障广大私房住户的安全,各单位应给予支持。市属各县私房租金标准问题,可由各县房管部门参照市的标准,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 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标准》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我市出租私房的租金标准,在一九五八年私房改造完成后,曾规定可比民用公房住宅租金标准高百分之三十,具体可由主客双方协商议定。一九六六年出租私房停止收租,以致私房无人管理。一九六九年经市革委会决定,由我局对全市出租私房实行代收租、代修缮(简称“双代”),接管后一律按我局现行的民用公房住宅租金标准评定租金(现行民用住宅租金标准比一九五八年标准降低百分之十八)。近几年来,落实私房政策发还“双代”房给业主自行营业,但“双代”时降低了的租金未有恢复“文革”前的标准,致使私房政策未能完全落实。
近年来,由于房屋维修材料和各项费用不断增加,以致私房的维修大多数靠购买高价材料,房租偏低业主无法维持正常的维修费支出,因而,房屋失修失养情况日趋严重,影响了私房业主经营管理房屋的积极性,加剧了住房紧张状况。为更好地落实私房政策,在发还出租私房产权后,也应落实私房租金政策,恢复“文革”(即一九六六年九月)前的出租私房租金水平,以解决部份维修费不足的困难。
现按“文革”前私房租金水平,制定出“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标准”(附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将由现行的平均0.25元恢复到原来的0.38元。
恢复“文革”前租金水平的时间,由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不予追补。租用私房的住户所增加的租金按市政府穗府〔1981〕15号文有关房租补贴的办法执行,即住户本人负担租金额的百分之六十,住户的所属单位负责补贴租金额的百分之四十;没有单位的住户或住户的所属单位未实行房租补贴的,全部由住户本人负担;少数救济户可由民政部门负责增加房租差额救济金来解决。
恢复“文革”前租金的具体工作,由市房管局组织各区房管局的私房管理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工作,由业主提出申请,按新标准重新评定新租,并签订租赁合约。业主不能以任何借口迫迁和刁难租户。
市属各县私房租金标准问题,可由各县房管部门参照市的标准,按照各县具体情况,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标准
(一)计算公式:月租=房屋租金基数×房屋使用面积×(1±居住环境加减率)+地租单价×房屋使用面积(如另有园的再+园地面积×地租单价)
(二)各类房屋租金单价表
元
单位:――――――
使用面积M2
────┬─┬────────────────┬─────
项 │等│ │每平方公
│ │条 件 及 内 容 │尺租金单
目 │级│ │ 价
──┬─┼─┼────────────────┼─────
房│结│1│钢筋凝土柱梁楼面或砖墙钢筋混凝土│0.22
│ │ │ 楼面 │
│ │2│钢筋混凝土柱梁木楼面(混合结构)│0.21
│ │3│砖墙木楼房 │0.18
│ │4│双隅砖墙平房 │0.17
│构│5│单隅砖墙平房或泥墙平房 │0.16
├─┼─┼────────────────┼─────
│地│1│柚木或什木地板 │0.05
屋│ │2│花阶砖或水磨石地面 │0.04
│ │3│大红阶砖地面、洋灰地面 │0.03
│面│4│碎砖地面,杉木板楼面 │0.01
├─┼─┼────────────────┼─────
租│内│1│砖墙批荡(上等木材玻璃屏门等作此│0.05
│ │ │ 级计) │
│墙│2│□口砖墙 │0.04
│ │3│板条批灰或竹织批灰(普通门作此 │0.03
│面│ │ 级) │
金│ │4│杉木板 │0.01
├─┼─┼────────────────┼─────
│门│1│木门窗或钢窗(带纱窗百页窗作此 │0.05
│ │ │ 级) │
│ │2│油漆杉木门窗带纱门窗百页窗 │0.04
基│ │3│油漆杉木板门玻璃窗 │0.03
│窗│4│杉木板门木板窗 │0.01
├─┼─┼────────────────┼─────
│设│1│浴室(有浴缸)厕所、自来水、电灯│0.06
│ │2│厕所、自来水、电灯 │0.05
│ │3│自来水、电灯 │0.04
│ │4│电 灯 │0.03
│备│5│自来水 │0.01
─┼─┴─┴────────────────┼─────
│ 条 件 │增减率
├─┬─┬────────────────┼─────
居│窗│1│东南西北面或东南向均有窗 │+10%
│ │2│单边东或南向窗 │+5%
│ │3│单边西或北向窗 │ 0
住│ │4│无向外窗(有天窗空气通畅的可不 │-5%
│向│5│ 减) │
├─┼─┼────────────────┼─────
环│其│1│地面潮湿、空气不畅通的 │-5%
│ │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0%
│ │3│房屋室内高度低于2.5公尺 │-10%
增│ │4│飘(阳)台按其实际面积计租(包括│-50%
│ │ │ 外走廊) │
│ │5│多层房屋从五楼起(指无电梯设备)│-5%
减│ │ │ 每层减 │
│ │6│郊区的芳村、沙河、员村 │-5%
率│ │7│郊区的其他地区和黄埔区 │-10%
│ │8│ │
│ │9│ │
──┴─┴─┴────────────────┴─────
(三)地租单价表
──┬─────┬──┬─────┬─────┬──────
级│每平方公尺│ 级│每平方公尺│级 别│每平方公尺
别│地租单价 │ 别│地租单价 │ │地租单价
──┼─────┼──┼─────┼─────┼──────
1│3角 │ 7│1角6分 │ 13 │ 6分
2│2角8分 │ 8│1角4分 │ 14 │ 5分
3│2角5分 │ 9│1角2分 │ 15 │ 4分
4│2角3分 │10│1角 │16~18│ 3分
5│2角1分 │11│ 8分 │19~23│ 2分
6│1角8分 │12│ 7分 │24~30│ 1分
──┴─────┴──┴─────┴─────┴──────
(四)计算方法的几项规定及说明:
(一)计算方法:
1.房屋租金基数:是按(房屋租金单价表)中的(结构)(地面)(内墙面)(门窗)(设备)等五项条件根据房屋具体情况确定各项等级后,把各级单价加起来就构成每平方公尺的房屋租金基数。
2.房屋使用面积:是指由建筑面积中减去墙壁和楼梯所占面积,计租时量度面积应从内墙量起。不应包括墙身面积。
3.房屋居住环境增减率:是按(房屋租金单价表)中(居住环境增减率)的各项条件,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等级后,将应增或应减的增减率相加或相减构成,增减率只限于房屋租金中增减,不得包括地租增减。
增减率最大限度是增率不得超过30%,减率不得超过40%,(地下室可减至50%)。
4.地租单价:凡1―10级地级马路的房屋、楼下作工商业用房,楼上作住宅用房者,楼下照工商业用房地租标准计地租,楼上一律以15级计地租。(包括马路面一向作住宅用房)15级以下街道的房屋。照原地级计地租。房屋如附有园地者,园地部份可按照土地面积计算地租。
5.多户租金的分摊计算办法:如系多户共住一层(或一幢)房屋,其各户租金(包括多户共用的过道间、厨房、厕所、浴室)的计算办法两种:一种是整层(或整幢)房屋计租后,根据各户实际使用情况,大家合理协商分摊,另一种分户计算,各户按实际住用面积计算,对公用地方可以按各户实住用面积大小的比例,并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分摊计算。
(二)非住宅用房租金计算办法:
1.工业企业用房,参照一九八一年十月执行的“广州市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执行。
2.由国家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文教、卫生、福利事业用房可比住宅租金高30%至50%,使用单位自搭阁楼或天台加上盖部份以投资抵扣租金后也应计租。
(三)对有些房屋内部间格设备与本标准不尽相符的,可参照类似项目计算。
(四)此标准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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