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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8]13号
【发布日期】1998-03-03
【生效日期】1998-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98)13号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粤府办〔1994〕40号),加强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降低农村电价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进一步理顺农电管理体制,加强经营管理。
我省的农电管理体制,应在原已建立县、镇(乡)、管理区农电三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力争在2001年前实行县、镇或县、管理区二级管理,镇(乡)或管理区管电机构实行产权与管理分离的模式,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取消对镇(乡)及以上层层趸售的管理模式(小水电趸售镇(乡)、自用电区除外),严禁私人承包管电。各级电力(含水电)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按照劳动部、电力工业部《供电劳动定员标准》(劳部发〔1994〕488号)的要求,严格控制职工编制,以岗定人,实行岗位责任制,节约开支,努力降低各级供电管理费用。
二、根据我省具体情况,逐步推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
各市(县)供电部门可对农村镇(乡)供电所在关口计量点采用“综合电价”管理办法。镇(乡)综合电价由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会同级电力部门(其中小水电趸售镇会水利部门)根据线损、用电结构、农电提成等因素核定,凡超过省定的分类综合电价上限的,必须报省物价局批准。原则上一个县一个价。镇(乡)供电所对用户按批准的分类电价执行。分类综合电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会省电力局研究制定。
三、统一实行农村住宅用电基本电价制度。
为降低农村到户电价,对农村住宅用电免收各级燃料附加费,在全省范围内将农村到户电价的基础价格统一起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局分别制定直供县、趸售县(市)供到农村管理区一级台变高压侧的住宅电价。小水电丰富的地区,可适当降低农村台变到户电价。
四、多方筹集资金,加速农村10千伏以下电网改造。
(一)目前镇、乡以下收取的电网建设费(每千瓦时3分)是用于镇以下农网改造的专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规范管理。各地可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本区域内镇、乡以下农村低压电网改造。
(二)在省电力建设基金中,每年划出1500万元,由省电力局统一安排,专项用于贫困山区农村电网改造。
(三)我省已被国家列为全国电网节能降损的试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扶持政策,选择部分线损大、电价较高的地区作为试点,给予资金支持。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工作作为减轻农民负担、支持农业生产的一件大事来抓。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特别是用电管理较乱、电价水平居高不下的地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定期研究,限期治理。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电网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管。省物价局、电力局、水利厅要定期将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各地各部门要齐心协力,力争在“九五”期末彻底解决我省部分地区农村电价偏高的问题,把我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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