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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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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企业历史债务的处理意见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1-24

  【生效日期】1995-0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企业历史债务的处理意见

(1995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

  为了促进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对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历史债务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的历史债务要分清责任,统筹解决。对历史债务负有经营责任的企业要通过深化改革,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偿债能力;对因政策性因素以及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历史债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妥善解决。

 二、企业的历史债务原则上应在企业改组中予以解决。企业改组为公司、产权结构发生了变化的,对原企业的历史债务区别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清产核资清理出来的公司改制以前发生的企业潜亏和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先冲销企业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国有资本金。但应保证国有资本金数额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数额。

  (二)改制以前发生的企业亏损挂帐,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部门在企业改组前补足,未能拨补的部分在企业改组时,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先冲销企业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国有资本金。

  (三)由基本建设“拨改贷”投资所形成的债务,按管理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转为国家投资,相应转增国有资本金。

  (四)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债务,经双方出资者协商同意,可依法定程序将债权转为股权。

  (五)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较好但债务较重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前所欠税款,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一次性将其调整为国家投资,并相应增加国有资本金。

  (六)在搞好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通过转让企业部分资产回收资金,用以偿还部分债务。

  (七)在城市内的企业可进行易地改造,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出让土地使用权或开发房地产所得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经有关部门批准,除按规定上交国家外,留给企业主要用于追加国有资本金,偿还债务。

  (八)在有条件的地区,债务较重的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试行债务的转移和重组,将部分债务转移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相应增加企业占有的国有资本金。

 三、企业改组后仍属国有独资公司和不改组为公司的企业,对原企业的历史债务,没有条件完全按上述办法处理时,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1992年以前发生的政策性亏损中属财政应补未补的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两年内由同级财政分期拨补,或对企业所得税采取“先征后退”办法解决。

  (二)企业亏损挂帐中属于超计划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规定,由企业制定补亏计划,在五年内用企业实现利润弥补。

  (三)对清产核资清理出来的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企业潜亏和所认定的坏帐,报经同级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在1995年底前摊入成本;处理上述坏帐形成的亏损,可在五年内用企业实现利润弥补。

  (四)银行对扭亏有望、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在落实了扭亏措施后,应在信贷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资金上予以积极支持。对政策性亏损占用的银行贷款,银行不按挤占挪用贷款加收利息。

  (五)对承包尚未到期、债务较重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按现行所得税法规规定的税率向国家交纳所得税超过承包数额部分,由财政退还给企业用于归还贷款。

  (六)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社会效益较好,而企业利润率低,用税后利润还债确有困难的企业,在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退还部分所得税给企业用于归还贷款。

  (七)对部分还贷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将企业应上交的税后利润用于归还技改贷款。

  (八)企业按本意见第二条仍无法冲销的历史债务,经银行等部门审核批准,允许企业单独挂帐停息。待企业经过重整获利以后一并计还。

 四、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兼并互补性强的困难企业。被兼并企业原享有的优惠政策经有关部门核准,由兼并企业继续享受。

 五、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达到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应按《破产法》依法破产。

 六、在合理解决历史债务后,要核实企业资本金,建立严格的资本金保值增值责任制度。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协调会议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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