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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汕府[1999]193号
【发布日期】1999-12-17
【生效日期】1999-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市区北区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通告
(汕府〔1999〕193号)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的销售管理,确保肉品质量,保障市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市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屠宰厂是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以下简称市屠宰厂)。凡在市区北区即升平区、金园区、龙湖区、达濠区在北区部分范围内的生猪屠宰一律应在市屠宰厂进行。
二、凡在市区北区从事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及《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若干规定》,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市屠宰厂外屠宰生猪;
(二)批发商、零售商违反生猪产品对口供应的规定,进行生猪产品交易;
(三)集体采购及零售商出售的生猪产品不具备市屠宰厂出具的有效肉品检验合格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和上市凭证,以及生猪胴体无检疫印章和肉检印章;
(四)零售商未按市物价部门定期公布的零售指导价规定的浮动幅度出售生猪产品。
三、对违反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贸易委、工商、公安、畜牧、卫生、物价等部门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在本通告施行前已开办的其他生猪屠宰场(点),应依法自行撤消,其屠宰经营等有关证照,由工商、畜牧、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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