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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2001]59号
【发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2001-09-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
(粤府〔2001〕5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目前,我省不少市的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过低,甚至在同一市的城区范围内,市辖各区之间和市直单位的社保缴费比例、基金核算和管理、待遇计发等自成一体,标准不一,这种统筹层次过低的状况,既不规范,又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能力的发挥,与我省社会保险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为了加快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我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保障能力,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不断推进我省社会保险事业的深入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7月1日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以下统称市)应在市的城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市辖各区(含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算管理和使用,不再单独核算,并逐步将市辖县(市)也纳入市级统一核算管理。
二、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市,其所属县(市)的缴费,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条件成熟时,全市应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同时还应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将基础养老金和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发基数统一起来。各市要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力度,尽快向全市统筹过渡。
三、实施市区统筹后,撤销原市辖区、镇(街道)社会保险局(所、公司),在市辖区、镇(街道)改设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运行及其社会保险业务、人员编制、经费,自2002年1月1日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四、各市要根据本市的社会保险各险种扩面和缴费工资、保险待遇调整后的实际情况,对基金的收支进行认真测算,并将其结果及拟实行的统一缴费费率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再按审批权限报批并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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