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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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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聘用企业退休职工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2]138号

  【发布日期】1992-12-26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聘用企业退休职工若干规定

(1992年12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穗府(1992)13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退休干部、工人(以下简称退休职工)受聘再工作的管理,保证聘用者和受聘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外资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性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退休职工。

 第三条 凡身体健康,具有一技之长或有一定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均可接受聘用。

 第四条 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退管委)负责退休职工的待聘登记、介绍聘用、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聘用退休职工时,聘用和受聘双方应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聘用合同,并按隶属关系到市退管委或区、县(市)退管委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六条 聘用合同必须有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工作(劳动)时间、工种、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用合同一式四份:退休职工、聘用单位各执一份,退管委、原工作单位各备案一份。

  聘用合同统一由市退管委印制。

 第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需继续留用的,应续签合同和重新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八条 聘用退休职工应以安排技术性、指导性工作为主,不得安排其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电工除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及其他直接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第九条 聘用单位应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工作,保护受聘退休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如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由聘用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调查、报告、分析、统计。

 第十条 退休职工受聘再工作期间,其退休费(包括各项补贴)、医药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救济费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给。

  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项劳动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办理聘用手续,应按分管权限,向市或区、县(市)退管委缴纳退管活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退管活动费主要用于退休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管理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监督。

 第十二条 退休职工受聘从事退管、街道管理、治安巡逻、市容卫生等社会公益性工作的,可免交退管活动费。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过去市有关聘用企业单位退休职工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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