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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4-15
【生效日期】2002-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需要,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委、市政府对我市清规工作作出安排。市委对从1980年到2001年底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的有关文件和《市委常委会议纪要》、《市委办公会议纪要》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或者与有关法律不相适应,以及被新的市委、市政府文件所代替的6件文件,予以停止执行(目录见附件1)。
二、对部分内容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或者与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新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5件文件,予以修改(删除),并将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重新公布后再予执行(目录见附件2)。
三、对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新的方针政策以及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10件会议纪要的部分内容,予以停止执行(目录见附件3)。
附件1:《市委、市政府停止执行的文件目录)(6件)》
附件2:《市委、市政府修改(删除)的文件目录(5件)》
附件3:《市委停止执行部分内容的〈市委常委会议纪要〉(9件)、〈市委办公会议纪要〉(1件)目录》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市委、市政府停止执行的文件目录(6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号及时间 废止理由
1 批转市委研究室、市委经济工作部《关于广州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穗字〔1985〕23号
1985年3月28日 其中关于减免所得税的规定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不相适应,规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的产品以外销为主”,与WTO的非歧视性原则相抵触
2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带县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 穗字〔1987〕5号
1987年3月3日 其中有关市区企业到县投资联营的利润免征所得税等多款与WTO规则要求不符
3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带县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补充规定 穗字〔1991〕20号
1991年4月23日 其中有关对发展出口产品外向型联营企业的获利免征所得税等多款与WTO规则要求不符
4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扩大外贸出口增创广州国际贸易大口岸新优势的若干规定
穗字〔1995〕8号
1995年5月10日 其中关于扶持出口“拳头”产品的有关规定与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相抵触
5 关于批转《加快广州市农业产业化、现代化步伐的意见》的通知 穗字〔1998〕25号
1998年12月30日 其中关于“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内容与清理法规的三大原则不符,且《中共广州市委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穗字〔2001〕25号),已涵盖穗字〔1998〕25号文的内容
6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 穗字〔1999〕3号
1999年2月6日 其中关于推进全方位经贸合作的内容与非歧视原则相抵触
附件2
市委、市政府修改(删除)的文件目录(5件)
文件名称:《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吸引台资工作的若干决定》 序号:1(穗字〔1990〕11号1990年4月2日)
修改(删除)
条款 原文表达方式 修改(删除)后条文 修改(删除)
意见或理由
第六部分第(四)点有关“三免四减”的税收优惠规定 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地区设立的台胞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七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免减税期满后的年度,可按我国现行税法税率减征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台胞在我市投资办企业,土地使用费可按我市规定标准减纳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台湾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国家急需的、缺门短线项目,以及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工业,开发性的项目和在边远地区兴办企业,或者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免减税期满后的年度,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删除,不再执行 与国家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不符,实际上已于1990年进行了调整
文件名称:《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区街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
序号:2(穗字〔1990〕36号1990年11月21日)
修改(删除)
条款 原文表达方式 修改(删除)后条文 修改(删除)
意见或理由
第四部分“减轻企业的负担,继续给区街企业以税收优惠” 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认真清理和取缔非法收费,调低过高收费,禁止重复收费。今后,任何收费、罚款、摊派,都要严格按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企业可以拒绝付款。为了进一步搞活区街企业,增强其发展后劲,参照国家对乡镇企业的政策,在税收上继续给区街企业以如下的优惠措施:(一)凡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的区街工业企业,按国家八级累进税率计税,对其超过百分之二十以上部分,经报请财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征。减免的税款,列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二)对微利企业,年人平利润低于五百元,免征所得税。减免的税款,用于发展生产。(三)为促进区街亏损企业扭亏为盈,从一九九○年度起,区街集体企业发生的亏损,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从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中给予抵补;一年抵补不完的,可以结转次年抵补,但连续抵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四)企业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人数比例超过一比一以上,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报请区税务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五)市确定的六户区街集体的“双保”企业,继续执行市的财税优惠政策。此外,各区可根据市提出的“双保”企业的原则,选择若干户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经税务部门同意后,比照执行市对“双保”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凡“双保”企业开发新产品,在企业有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企业销售收入额百分之一至二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在成本中列支。(六)城区工业企业按千分之三提取业务活动经费;区、街企业因生产任务急重而加班的职工工资费用,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企业据实在成本中列支。执行计税工资的具体办法,可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删除,不再执行 规定中的税收优惠措施与WTO规则相抵触,且与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5月1日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文件名称:《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序号:3(穗字〔1992〕4号1992年2月14日)
修改(删除)
条款 原文表达方式 修改(删除)后条文 修改(删除)
意见或理由
第六部分第28条 28、发展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加强与港澳等地的科技合作。凡技术商品经营机构与港澳和国外进行科技经济合作交流,其出口值达到当年营业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如纳税有困难者,可申请办理减免税。
删除,不再执行 与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相抵触
文件名称:《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序号:4(穗字〔1993〕18号1993年9月3日)
修改(删除)
条款 原文表达方式 修改(删除)后条文 修改意见
或理由
第四条第1款 第7页第四条第1款第二行从“其中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部分。
删除,不再执行 其中有关企业产品进口给予减税的规定属补贴性质,与中国加入WTO有关补贴与反补贴的承诺不符
第五条第1款 第9页第五条第1款:“(一)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集团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有关进出口合同以及市科委、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的批准文件,按照进料加工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集团或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部分。
删除,不再执行 其中有关企业产品进口给予免税的规定属补贴性质,与中国加入WTO有关补贴与反补贴的承诺不符
文件名称:《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序号:5(穗字〔1998〕20号1998年10月30日)
修改(删除)
条款 原文表达方式 修改(删除)后条文 修改(删除)
意见或理由
第二条第6款 第5页第6条第5行从“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和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关税及有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部分
删除,不再执行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关税和增值税不能减免。
第二条第7款 第5页第7条第3行从“落实列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新产品……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部分。
删除,不再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后返还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的规定,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制定和实行税收征收后返还政策。
第三条第15款 第9页第2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一句,第5行“其中5个百分点列收列支返还企业”一句,第7行从“对市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其余10%纳入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集中使用。”部分。
删除,不再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后返还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的规定,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制定和实行税收征收后返还政策。
第三条第15款 第9页第6行“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 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所得税
实际情况已改变,两年前已按30万元执行。
附件3
市委停止执行部分内容的《市委常委会议纪要》(9件)、
《市委办公会议纪要》(1件)目录
序号 纪要类别 发文字号及日期 相关内容摘录 废除理由
1 市委常委会议纪要(秘密) (80)第38号1980年8月19日 关于劳动就业问题,要求:“知识青年占全部职工百分之六十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按规定免收所得税三年,知青不到百分之六十的,其所得税也应按照知青的多少定出适当减免的比例。新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免征中间税”。
现已不存在“知识青年”问题,调整对象已消失,且与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5月1日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2 市委常委会议纪要(秘密) (81)第40号
1981年10月24日 关于“要搞好工商、工贸之间的关系”方面,提出:“工厂自己组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如外贸需要,外贸部门应该给予适当补贴。”
此项要求内容已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不相适应
3 市委办公会议纪要(秘密) (1982)第2号
1982年8月23日 第七部分关于解决外贸出口产品亏损问题,提出:“为了维持正常生产和外贸出口的需要,出口产品的亏损,除请省给予解决外,市财政也要给予必要的补贴。”
此项措施与WTO反倾销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4 市委常委会议纪要(秘密) (82)第10号
1982年3月17日 第三部分关于成立市住宅建设开发公司问题,提出:“今后住宅建设,凡是国家和市财政投资的,均由开发公司统一建设。”
此项措施与WTO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原则相抵触
5 市委常委会议纪要(秘密) (84)第23号
1984年3月20日 第三部分关于广州珠江外资建设总公司经营的意见,提出:“总公司原已开展的房产业务可继续经营下去。在计划方面,市计委应给予照顾。”
此项要求内容已与我国现行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不相适应
6 市委常委会议纪要(秘密) (85)第25号
1985年6月26日 关于“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提出:“企业新增利润归还贷款可以按50%的比例视同上交利税,个别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作特别处理,视同上缴税利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一些”。
此项措施与WTO的非歧视性原则相抵触,且与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5月1日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7 市委常委会议纪要(秘密) (85)第54号
1985年12月31日 关于“宴会和送礼问题”,提出:“要坚决贯彻省委的要求,今后举行宴会,一律不用洋酒、洋烟、洋水果,要采用国内产品,尤其是广州的产品。这不但我们自己要这样做,而且要求市属各大宾馆、酒店也要这样做”。
此项要求与WTO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原则相抵触,且与发展市场经济不相适应
8 市委常委会议纪要(秘密) 五届〔1987〕8号
1987年2月23日 关于“搞活企业的政策、措施”,提出:“积极推行经营责任制试点,即基数利润按55%征收所得税,超基数利润按30%征收所得税”。
“关于外汇调剂价格问题,国内企业留成外汇的调剂价格可比照‘三资企业’的办法,试行放开调剂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
此项措施与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不相适应
9 市委常委会议纪要(秘密) 六届〔1993〕16号
1993年6月2日 关于发行股票工作的问题,提出:“对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的政策措施,同意缴纳的所得税税率由33%减为按15%征收,今后凡实行股份制的国有企业均按此办理。这些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属于股份制之前的企业贷款实行税前还贷,股份制之后的企业贷款实行税后还贷,其承包方案由企业自愿确定,愿意终止的可以终止,愿意维持到1995年承包期满的可以维持”。
此项措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5月1日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10 市委常委会议纪要(秘密) 六届〔1993〕17号
1993年7月5日 关于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步伐,提出:“一是要把企业实行股份制的规范化办法与原有的承包经营政策结合起来考虑,企业原来享受的优惠政策要继续保持”。
此项措施与WTO的非歧视性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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