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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9]51号
【发布日期】1999-07-06
【生效日期】1999-07-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方案
(1999年7月6日穗府〔1999〕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穗府〔1999〕26号)等规定,为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规定,建立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为基础的劳动预备制度,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缓解就业压力,把加强新生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工作同对劳动力资源进行有效调节结合起来。
二、目标任务。
本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总目标:对本市八个区(县级市除外)城乡新生的劳动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追加1至3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就业能力,为其实现就业准备条件。同时,通过职业培训延迟这部分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缓解就业的压力。
本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任务:将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指初中、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的本市青年劳动力;初中、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业就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本市农村青年劳动力。上述人员统称为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组织起来,要求他们在就业前,参加1至3年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为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上岗作好准备,并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社会帮助下实现就业。
三、实施步骤。
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是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涉及培训和就业管理、服务的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在1998年试点的基础上,本市拟分两个阶段施行。
第一阶段,从1999年开始,本市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在技术工种中就业,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阶段,从2000年开始,全市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不论是技术工种,还是非技术工种,都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
四、组织实施。
(一)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和采取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参加的方法,使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都能理解和支持,特别要动员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
(二)做好调查摸底和预测工作。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和掌握本市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的情况,重点是本市城镇应届初中、高中毕业后,未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的人员情况。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用工预测工作,在对职业需求预测的基础上,指导培训单位开设适当的专业工种培训班。
(三)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者为1至2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者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者为1年左右;高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者为半年至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者为1至2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者为半年左右。特殊工种(专业)的培训期限,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另行规定。
(四)培训资质。凡有条件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发给劳动预备制度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资格。培训单位要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特别要结合学员特点,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和培训保障制度,保证培训质量。
(五)培训内容和形式。主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公民意识、国情意识、职业意识,增强劳动观念、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培训可采用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等形式。
(六)考核鉴定与就业。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期满后,由培训机构组织对其思想品德、劳动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同时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有关职业考核机构按照国家标准统一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登记,纳入劳动力资源信息系统,并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劳动预备制度的顺利实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领导,并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日程。劳动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的开展。
(二)多渠道筹措劳动预备制度业务经费。一是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视其经费预算情况和财力可能作适当补助。二是从市再就业资金中划拨一部分,用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三是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按标准缴纳学费。学费标准,由劳动部门提出,报物价部门审批。四是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向用人单位收取一定的用人培训费。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凡事业性质培训机构的培训费收入,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纳入同级财政管理,接受财政监督。职业培训机构要合理使用资金,严禁乱支滥用。
(三)政策扶持。
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原则上免试入学,实行推介和本人自愿选择培训单位相结合的办法到培训单位报名入学。确属生活困难者以及残疾人士参加培训,可申报缓交或减免学费。获得优异成绩者,培训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对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者,经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可取得技工学校学历,并可报考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经过职业培训,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人员,应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
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职业介绍机构应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优先推荐就业,为他们办理就业有关手续。并为他们办理档案存放、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帮助。
六、监督检查。
(一)对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要求其参加相关的职业培训,待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能办理就业或开业手续。
(二)市劳动行政部门应经常性地对参与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单位的教学、管理进行全面督导,凡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办学的培训单位,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培训资格。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过去已招收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用人单位,要求其在规定的年限内开展对这些人员的培训工作,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七、各县级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可参照本方案具体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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