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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2〕37号
【发布日期】2002-07-30
【生效日期】2002-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
(穗府办〔2002〕3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以200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办法计算出计发基数,以后与本市企业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同步调整,计算出当年实际应发过渡性养老金数额。过渡性养老金的其他办法仍继续按照《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
粤府办〔2002〕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健全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后如下:
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以200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办法计算出计发基数,以后与被保险人所在地企业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同步调整,计算出当年实际应发过渡性养老金数额。过渡性养老金的其他计发办法仍继续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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