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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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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2000]26号

  【发布日期】2000-03-14

  【生效日期】2000-03-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lign='center'>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

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

(粤府〔2000〕2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直通香港、澳门间的汽车运输业务有很大发展,对粤港澳经济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收入,千方百计地利用直通车辆进行走私等非法活动,而且这种走私活动日趋猖獗,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为保持直通港澳汽车运输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采取各种措施,严厉打击走私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对直通港澳运输公司的管理,保证直通港澳运输业有序、健康发展。直通港澳运输公司中、外合作双方一定要教育所有员工守法经营,并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公司内部(包括入线车)的管理,如运输公司(包括入线车)出现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处罚当事人外,还要依法追究运输公司中、外合作方的责任。

 二、海关要继续采取各种措施打击走私活动,一是加强反走私情报网络的建设,拓宽情报来源,积极培养密报关系人;二是密切粤港澳海关的合作,加强热线联络,及时堵截涉嫌运载走私物品过境的车辆;三是进一步提高关员的业务素质,充分发挥高技术的查验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查获率;四是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利用空车通道走私。

 三、公安、海关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完善对粤港直通车走私情况的通报制度,请广东海关分署将车辆走私情况每月向省公安厅通报一次,并抄送省外经贸厅。由省公安厅对涉案运输公司及司机进行处罚,处罚结果通报省外经贸厅等有关部门。

  (一)运输公司的直通车辆用于走私的,注销该公司相等数量的直通车辆指标,并依法处罚走私司机,不再批准其驾车出入境。

  (二)运输公司在1年内发生两次走私行为的,暂停该公司20台直通车辆(少于20台的,按实际数)1个月出入境资格;在2年内两次因走私暂停车辆入境资格的,取消该公司20台直通车辆(少于20台的,按实际数)指标。

  (三)对涉及走私的自货自运的出入境厂车,除注销该车辆指标外,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申办出入境厂车。

  本条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四、为了取得打击利用直通车走私犯罪活动的主动权,省公安厅要建立反走私信息网络,以便掌握信息情况,及时打击走私活动。具体方案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通过有关渠道进一步加强与香港、澳门有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及时通报直通车的运营情况,共同加强对直通车的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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