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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繼《澳門民法典》對婚姻賦予新法律框架後,經十月十八日第59/99/M號法令核准之新《民事登記法典》,對婚姻之法律制度,尤其是前提及效力方面作了統一;現不再將婚姻模式分為兩種——民事婚姻及天主教婚姻,而只存在按照民法而規範之婚姻模式。
然而,考慮到澳門居民之傳統及生活方式,新法典容許由在本地區獲法律認可之司祭主持結婚,並由法律賦予其主持結婚行為之職權。
但是,在十月十八日第59/99/M號法令第七條第四款所指之特別法尚未獲核准之期間,須暫時認可天主教神父主持結婚之職權;根據上述法規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天主教神父得按照法典規定之程序主持結婚。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一、在尚未根據《民事登記法典》之規定對賦予司祭主持結婚職權之事宜作出規範時,天主教神父得繼續主持結婚。
二、對於上款所指之主持結婚之事宜,適用《民事登記法典》有關在司祭面前締結之婚姻之規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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