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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由於相關之權利人要求廢止分別經九月十九日第159/88/M號訓令、十二月二十八日第211/88/M號訓令、五月二十九日第106/90/M號訓令、七月九日第133/90/M號訓令、一月十六日第6/95/M號訓令及四月三日第101/95/M號訓令賦予有關安裝及使用陸地移動服務無線電通訊網之第18/88號、第1/89號、第14/90號、第23/90號、第51/94號及第7/95號之政府許可;
經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建議;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廢止九月十九日第159/88/M號訓令、十二月二十八日第211/88/M號訓令、五月二十九日第106/90/M號訓令、七月九日第133/90/M號訓令、一月十六日第6/95/M號訓令及四月三日第101/95/M號訓令。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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