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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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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GM/97號批示,

第10/GM/97號批示

鑑於必須根據七月十九日第36/93/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訂定一九九七年度政府取得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的規格。

根據十一月六日第93/GM/96號批示所委任委員會制定和提交的建議, 總督命令如下:

政府在本年度取得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的規格如下:

I 個人用途客車:

價 格:最高澳門幣146,000.00

汽缸容積:由1,301 c.c. 至1,600 c.c.

馬 力:不限

車 門:4

II 一般用途客車:

A)1. 不超過五座位車輛

價 格:最高澳門幣121,000.00

汽缸容積:不超過1,500 c.c.

馬 力:不限

2. 六至十二座位車輛

價 格:最高澳門幣155,000.00

汽缸容積:不限

引 擎:汽油或柴油

馬 力:不限

B) 一般工作之多用途車輛

1. 價 格:最高澳門幣95,000.00

汽缸容積:不超過1,000 c.c.

引 擎:汽油或柴油

馬 力:不限

2. 價 格:最高澳門幣136,000.00

汽缸容積:由1,001 c.c. 至1,600 c.c.

引 擎:汽油或柴油

馬 力:不限

3. 價 格:由有權限委員會視情況訂定

汽缸容積:大於2,200 c.c.

引 擎:柴油

馬 力:不限

III 摩托車

價 格:最高澳門幣19,500.00

汽缸容積:不超過125 c.c.

馬 力:不限

IV 特別用途車輛及政府代表用車

規格及價格由有權限委員會視情況訂定。

命令公佈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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