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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鑒於執行移交大典統籌辦公室協調員職務屬於公共利益:
基於工作急需,本人根據十一月十三日第105/GM/98號批示第五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五條第五款 d 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委任安棟樑工程師為移交大典統籌辦公室協調員一年。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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