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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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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114/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航局局長博樂克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 “購置及安裝供澳門國際機場使用的X光設備及兩個貨物輔助 平台”的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15/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1

版數:

6923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民航局 -
  • 第115/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航局局長博樂克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TCT - 三洲貿易有限公司簽訂“購置供澳門國際機場使用的兩個多用途手提探測器”的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16/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1

    版數:

    6923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港務局 -
  • 第116/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二零零三年資訊硬件之保養及維修服務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17/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1

    版數:

    6924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
  • 第117/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DSMG)局長馮瑞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國際永勝發展有限公司」訂立有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大樓之清潔服務合約。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18/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1

    版數:

    6294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
  • 第118/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DSMG)局長馮瑞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訂立有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大樓設施之保安及監督合約。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23/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1

    版數:

    6924-6925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建設發展辦公室 -
  • 第123/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地鐵有限公司簽訂“編製輕型鐵路可行性研究”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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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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