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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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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113/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科學研究所簽訂有關「氹仔客運碼頭港池及航道研究及設 計」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14/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04

刊登日期:

2004.10.27

版數:

6791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114/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築商Judas Ung簽訂「澳門立法會翻新及修繕」工程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15/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04

    刊登日期:

    2004.10.27

    版數:

    6791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建設發展辦公室 -
  • 第115/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鐵(澳門)有限公司、殷理基有限公司工程合作經營體”簽訂「第三條澳 氹大橋之燈飾照明及機電設備」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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