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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本地區法制的演變及發展是要求將澳門現行法例配合實況及現代社會的需要,根據關於澳門問題的《中葡聯合聲明》的規定,這項工作實為澳門葡萄牙政府的責任。
目前,除《民法典》外,澳門的主要結構性法規從根本上已不合時宜,故有需要將之修改或調整,使之符合最新的立法技術要求。為此,現建立一能靈活運作的機制,它除可展開法律研究外,尚可推動跨學科的研究。這些研究成果不但可為法律草擬工作提供資料,尚可有助修改澳門法制各分支的法例。如有需要,這一機制尚可邀請法律專家及其他專家提供協助。
這一機制應與其他合格及具經驗的實體和機構合作,以開展本身業務。
基於此,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b)項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決定:
一、立法事務辦公室繼續以項目組的形式運作,現改名為國際法事務辦公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工作為:*
﹙一﹚在國際法文書的磋商、簽訂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等階段提供必要的法律技術輔助,尤其是在下列方面:
i) 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外承擔義務的程序提供法律技術輔助;
ii) 國際組織發出且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定、提議或指令的收集和研究,並就將之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內的工作作跟進,以及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限機關制定法案的草案;
iii) 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促進或確保其出席在法務領域內有關多邊國際組織或區域性組織的重要事務及會議作準備工作;
iv) 在參與上段所指的國際組織的有關事務上,準備輔助資料;
v) 促進、編製或統籌編製報告書,回答國際組織的問卷或回覆其要求提供有關法務範疇的其他資料,但以不影響其他機關的權限及與之互相協調為前提;
vi) 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文書的公佈作跟進;
vii) 向公共行政實體和部門提供有關國際法事宜的法律諮詢;
viii) 協調在國際法範疇內須開展的涉及多個領域的活動,尤其是在推廣和公開諮詢方面。
﹙二﹚輔助有關國際及區際法律和司法協助的準備工作;
﹙三﹚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其他地區所訂立的法律協助協定的執行作協調,尤其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歐洲聯盟的法律協助協定;
﹙四﹚協助法例及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的資料庫的設立;
﹙五﹚促進國際法及比較法文獻中心的設立;
﹙六﹚協助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工作;
﹙七﹚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工作亦包括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部門配合,在法律草擬方面提供輔助,以及執行上級指定的其他工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將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請查閱:第10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4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0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4.法律現代化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兩名副主任協助之,均由澳門總督藉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任命,所需人員由主任建議可從其他部門派駐或徵調方式聘任,亦可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合同方式,包工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任。**
5. 主任及副主任分別屬司長及副司長級,均屬定期委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8/GM/90號批示
6. 本批示第4條所指人員,是根據有關合同所訂的條件獲聘用。
7. 法律現代化辦公室由以下人士組成的諮詢會協助,該會的主席為澳門總督:***
a) 一名法官 ── 澳門法區法院院長;
b) 一名助理總檢察長;
c) 一名澳門律師公會代表;
d) 司法事務室主任;
e) 一名東亞大學法律課程的代表;
f) 三名由澳門總督以批示任命的社會知名人士。
諮詢會成員有權收取由澳門總督以批示訂定的出席費。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2/GM/90號批示
8. 法律現代化辦公室的財務安排如下:
a) 法律現代化辦公室的設備及運作支出由劃撥司法事務室(GAJ)的款項支付;
b) 法律現代化辦公室為開展工作的支出由登錄於或將登錄於《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的款項支付。
9.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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