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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關閘新邊檢大樓——新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建造工程”的第三補充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17/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1.3 |
版數: | 690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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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環境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代主席黃蔓葒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行綜合設備有限公司”簽訂環境噪聲監測網絡及相關設備之保養及校正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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