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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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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6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署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2006號審計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06

刊登日期:

2006.6.1

版數:

5822-5823

  • 將若干權力授予該署綜合事務局代局長,作為簽訂有關審計署設施之保安服務合約的簽署人。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審計署 -
  • 第1/2006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署綜合事務局代局長鄭覺良,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為立約人,與 “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審計署設施之保安服務合約。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審計長 蔡美莉

    ———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代局長 鄭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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