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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通過之現行土地法,廢除以密封標書之招標方法批出土地;此舉違背本地區之傳統做法。
該方法一直顯得過於生硬,且不容許行政當局採用其他更佳之符合公共利益之判給方法。
有鑒於此,為使批出土地之運作系統更具靈活性,特透過第10/GM/88號批示核准若干補充性規則。
但該等規則在某些情況下,尤其是對主動申請批給之私人賦予優先權方面,嚴重地超越第6/80/M號法律之字面含義及精神。正如上述批示所載,由於無對該程序賦予所需之透明度及公開之保障,該優先權易引致整個批出程序受損。
因此,在此情況下廢止第10/GM/88號之批示實屬適當;與此同時,須向立法會提交一項修改土地法之法律提案,以便在澳門之批出土地程序上給予較大靈活性。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廢止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在《政府公報》內公布之一月十八日第10/GM/88號批示。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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