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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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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Waterleau Global Water Technology N.V./北京建工金源環保發展有限公司提供「氹仔污水處理廠及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的升級、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Waterleau Global Water Technology N.V./北京建工金源環保發展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氹仔污水處理廠及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的升級、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9,590,440.20(澳門幣捌仟玖佰伍拾玖萬零肆佰肆拾元貳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21,939,538.00
2010年  $ 22,221,104.00
2011年  $ 14,548,630.00
2012年  $ 13,675,587.00
2013年 $ 14,761,370.00
2014年  $ 2,444,211.2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9、次項目8.044.070.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2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9

刊登日期:

2009.5.4

版數:

679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5/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 相關類別 :
  • 免簽證 - 治安警察局 - 身份證明局 -
  • 第12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2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9

    刊登日期:

    2009.5.4

    版數:

    679-680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儲金局 -
  • 第12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郵政儲金局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15,619,062.45(澳門幣壹仟伍佰陸拾壹萬玖仟零陸拾貳元肆角伍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郵政儲金局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5,619,062.45
       

    總收入

    15,619,062.45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8-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5,619,062.45
        總開支 15,619,062.45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於郵政儲金局行政委員會——趙鎮昌,溫美蓮,江麗莉。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2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9

    刊登日期:

    2009.5.4

    版數:

    680-68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
  • 第12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176,823.89(澳門幣叁佰壹拾柒萬陸仟捌佰貳拾叁圓捌角玖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3,176,823.89
        總收入 3,176,823.89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1-02-1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3,176,823.89
        總開支 3,176,823.89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管理委員會——主席:岑浩輝——委員:賴健雄、譚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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