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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規範對暴力罪行受害人之保障之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規定必須設立一委員會,並由總督透過批示委任。
基此;
總督根據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二款,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下令:
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四章規定之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a)司法事務司司長,由其代任人擔任候補;
b)澳門社會工作司司長,由其代任人擔任候補;
c)澳門律師公會代表黃顯輝律師,由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律師擔任候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6/GM/99號批示
d)澳門保險公會主席施子學先生,由盧國強先生擔任候補;
e)澳門明愛總幹事潘志明先生,由蘇玉蓮女士擔任候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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