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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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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第129/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電話交換機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30/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8

刊登日期:

2008.12.17

版數:

11645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海關 -
  • 第130/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天地貿易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X光檢定機及金屬探測門”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31/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8

    刊登日期:

    2008.12.17

    版數:

    11646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海關 -
  • 第131/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第6/1999號行政法規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發汽車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車輛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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