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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北京眾城巨元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司法警察局購置自動化指紋識別系統之買賣合約。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34/200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0 |
刊登日期: | 2000.12.27 |
版數: | 6810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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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鵬建築工程公司」簽訂有關澳門監獄內部裝修工程(D01/EPM/2000)之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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