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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考慮到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
鑒於有需要訂定十一月十日第103/GM/98號批示委任之澳門民用航空局董事會財政司代表之每月報酬,總督下令:
一、澳門民用航空局董事會之財政司代表的每月報酬定為公職薪俸表100點金額的80%。
二、本批示自委任批示日開始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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